网店卖的产品被诉侵权怎么办?

网店卖的产品被诉侵权怎么办?

最近有朋友咨询自己在拼多多上销售的产品被起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的合理费用2万元。朋友很着急,自己总共才卖了几十块钱,但是要赔偿两万元,自己有点接受不了,问我怎么办。相信这类案件目前来说应当比较多,所以作了一期视频,以一起案件为例,来教大家遇到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应对。

这起案件是一起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在权利人商标权和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其实这两种案件对于销售者来说没有本质区别。作为销售者的应诉思路是一致的。

首先看一下基本案情,2016年,宏联公司取得“Pancoat”品牌在中国的独占许可权。授权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宏联公司授权其他公司代理该品牌业务。

网店卖的产品被诉侵权怎么办?

2018年,无锡某公司委托他人在拼多多平台一家店铺购买了案涉侵权产品,并经公证处公证。在庭审中当庭拆封,经被告鞋厂确认,产品上印有“CT”文字是其公司公文简称。2020年5月,销售链接被商家下架,2020年6月1日,销售链接被寻梦公司禁售。另查明,涉案店铺经营者为宋某。拼多多证明,涉案店铺实际成交的销售数量共计44,316件,销售金额为476,984.30元。而宋某销售的侵权产品来自于吴川市某鞋厂,双方有往来单据和对账记录。

法院认为被告鞋厂生产、销售的商品为儿童拖鞋,与宏联公司权利商标的核定使用的“鞋”属于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图案,经比对与权利商标视觉上基本一致,构成相同,侵害了权利商标专用权。宋某擅自销售上述侵犯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网店卖的产品被诉侵权怎么办?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宋某提供了购买订单、微信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图案拖鞋系购自被告鞋厂,鉴于宏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无法推定宋某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故意。客观上,宋某作为拼多多平台上销售拖鞋的个人,不应对其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其能够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以证明其购买来源,且本案涉案商品的生产商也作为被告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宋某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免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合理费用仍应承担。

关于赔偿损失部分,法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经营规模,权利商标核准注册时间,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单价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最终判决,被告鞋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拼多多店铺的经营者宋某和鞋厂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500元。

网店卖的产品被诉侵权怎么办?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电商平台的店铺经营者,一般都是从厂家进货然后在平台销售,其本身并不是生产者。在这种情况下,网店的经营者是可以举证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因此在面对这种诉讼时,作为店铺的经营者要积极应诉,证明自己产品的进货渠道,避免消极逃避诉讼的情况,这样可以避免承担一部分侵权赔偿。但是对知识产权人的合理维权费用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有些店铺经营者是自己应诉的,由于对法律的了解不够全面,自己在庭审中援引的法律规定错误。结尾,我将相关法律规定附在最后供参考。

《商标法》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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