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以贷款方式购买期房时,一定要注意贷款不成功时的处理方式。特别注意购房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避免由于贷款未办成功,又无法全额支付尾款时,被开发商视为违约,并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委 托 人 | 黄某
案件分类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代理单位 | 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蒋洪杰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XX公司与黄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XX公司开发的房屋,合同总房款318783元,首付168783,剩余房款150000元通过向交通银行贷款支付。协议签订后,黄某向XX公司按期支付了首期房款,后续房款因按揭贷款未办理完毕而未发放。XX公司即以黄某无法办理贷款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黄某多次表示可以全款方式支付,均遭拒绝。
二、案情简介
律师在接到案件,梳理案情之后,同委托人沟通了代理方案。在确定了黄某可随时支付购房尾款的情况下,代理律师首先同开发商进行了协商。开发商表示,是由于黄某未办理成功房屋贷款且未在开发商要求的时间内支付尾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拒绝接受尾款。
鉴于开发商的态度,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就黄某未取得房屋贷款的情况下,开发商能否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义务,以及是否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进行了举证质证。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黄某即刻履行完毕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黄某交付购买的房屋并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四、律师解析
购房者以贷款方式购买期房时,一定要注意贷款不成功时的处理方式。特别注意购房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避免由于贷款未办成功,又无法全额支付尾款时,被开发商视为违约,并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在购房合同中,购房者预留的通讯地址及通讯方式一定要是能收到快递的地址及方式。若购房者的实际居住地同户籍地不一致的,以预留实际居住地为宜。若签订合同后,地址或者通讯方式有变动,需及时告知开发商。最后,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合同中对购房者有约束性的条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