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监察制度改革不能忽视程序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建言,在追求高效率反腐的同时,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一定要重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问题。不能轻言反腐案件不会出错,一定要通过法治化建设防范冤假错案。

通过公正的程序规制、监督和限制权力。

陈光中:监察制度改革不能忽视程序法治

《财经》记者 吴尧/文 李恩树/编辑

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和法律顶层设计变革,监察制度改革推行落地的速度惊人。自2016年年底北京启动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目前已有海淀等5区正式挂牌成立一级监察委。

4月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主办的监察体制改革与刑事司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会上呼吁,在追求高效率反腐的同时,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一定要重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问题。

监察委设立的目标是建立统一、集中、权威和高效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陈光中认为,从以前纪委作为党的机构行使反腐败职能,到如今由监察委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职务犯罪监督的转变,体现了中国党政分工的进一步完善。但在这一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不能忽视程序的重要性,并且应该明确调查权的属性问题,以及其与人权的关系。

在监察委试点改革文件对于监察委职权的表述中,没有出现拘留、羁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常用措施,而代之以“留置”一词。由于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力限制,对留置的定性,在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存有争议。

作为主持过中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的诉讼法学家,陈光中认为,留置是接近且程度轻于羁押的准羁押措施。以监察委的留置权代替纪检部门的“双规”,写在未来的监察法里,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进步。

目前的法律实践中,为避免被干扰,反腐查案通常在高度封闭和机密的情况下进行。官员被双规期间往往处于“失踪”状态,不允许律师介入行使辩护权。据学者分析,留置期间可能会长达3至6个月。这期间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非法证据采集、对被调查人的人身侵犯等问题该如何规避,目前尚不明朗。

“必须要讲律师的辩护权和介入权问题,不能怕给公权力添麻烦而拒之门外,要讲程序公正㡳线。律师介入程序可以结合实际变通设计。”陈光中认为,在未来监察委通过留置措施限制官员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一旦留置,就应当通知家属,并且提供录音录像,不能强迫逼供,从程序公正的层面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反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

律师参与是现代化法治理念中对于被追究刑责人的人权保障的重要程序法设计。因此,律师界格外关注在未来的职务犯罪侦查中,对律师的参与时间和参与程度等的规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逸轩、杨航远等表示,在既往针对官员的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的会见权,通信权等的实现相当困难。

学界许多声音也认为,如果监察制度的设计中,考虑到反腐的效率和保密性,留置期间不考虑律师介入,将破坏中国的程序法进步成果。

最高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在会议中谈到,监察委的监察权从权力性质上看,是兼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权,在职能上看,是二元化的行政监察和刑事监察的结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就该论述建议,可以从二元化的角度出发,解决实务中反腐败查案要保密和律师要行使辩护权的冲突。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区分违纪监察和违法监察,让律师能够在监察委进行留置等措施的调查过程中,依据具体情况和案件的介入,实现对被调查人的人权保障,而不是一刀切地拒绝律师介入。

严防冤假错案一直是中国近年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陈光中说,不能轻言反腐案件不会出错,一定要通过法治化建设防范冤假错案。通过公正的程序规制、监督和限制权力,并留给历史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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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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