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茶楼”引发的官司:合伙容易散伙难,拖欠的房租谁来还?

已经退出茶楼经营近3年,赵丽丽却仍然被当初的合伙事宜所烦恼,历经两次诉讼,非但没有卸下沉重的债务,自己还成为了被强制执行人。

因承担茶楼经营的合伙人拖欠租金,房东将当初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她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00多万元欠款及违约金。可自己早就没有参与茶楼经营,其他3名合伙人才是茶楼的实际使用者,为何房东偏偏找上已经退伙的自己?

赵丽丽认为,应该由其他合伙人直接向该公司支付欠款,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依旧未被支持。

开“茶楼”引发的官司:合伙容易散伙难,拖欠的房租谁来还?

↑合伙协议

第一场官司:

和他人合伙开茶楼中途退伙 三年后被判支付房租

2017年4月13日,成都市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另一方赵丽丽因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共逾百万元,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原来,自从2012年12月1日起,某物业就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时代丽都美语的某套商业房出租给赵丽丽使用。据2012年7月25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这套面积为453.13平方米的房屋使用用途为经营茶楼,租赁期限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1日,租金为73.5元/平方米/月,每年按7%递增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

经武侯法院查明,案外人王斐然以自己的名义向某物业支付了首期租金150000元,之后赵丽丽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支付了几期租金,此后继续由王斐然陆续向原告支付,另有案外人孙茉雨也陆续向原告支付过租金至2016年12月27日。

因赵丽丽没有到庭答辩,法院判决赵丽丽应当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足额支付的租金(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1012111.6元及10%的违约金101211.16元。

但据赵丽丽现在的代理律师表示:

因赵丽丽更换了手机号,她一直未实际收到任何法律文书,以至于法院缺席判决之后并不知晓。

直到2018年6月,她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才根据银行的提示查找到是成都市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进一步查询到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

而这间茶楼也并不是一直都由赵丽丽一个人经营。早在2014年3月12日,她与王斐然、刘美含和张俊杨三人就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四人一起合伙经营该茶楼,风险共担,债务共担。

在2014年7月1日,她就因子女在外地求学需要照顾,经各合伙人一致同意退出了茶楼经营。根据2014年7月1日四人签订的《退股协议》显示,赵丽丽于2014年6月30日退股,载明“截止2014年5月31日止,对账务往来进行了一次清算和终结。退股后,一切经济责任、账务往来债权债务与本人无关,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为何现在茶楼的房租欠款,却要让三年前已经退伙的自己一人承担呢?赵丽丽想不明白。

开“茶楼”引发的官司:合伙容易散伙难,拖欠的房租谁来还?

↑退股协议

第二场官司:

她要求合伙人直接向房东付房租 被法院驳回

因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赵丽丽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但她却认为,自己早已退伙,对债权债务做了清算,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之前武侯法院判决自己支付租金及违约金,那么其有权诉请其他三名合伙人承担付款责任,并直接向某物业公司直接付款。随后,她将王斐然、刘美含、张俊杨三人告上法庭。

昔日的合伙人对簿公堂。在法庭上,争议焦点集中在赵丽丽退伙后茶楼承租人是否变更,及赵丽丽是否有权要求剩下三人直接向某物业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退股协议》约定,以赵丽丽名义与某物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其退股后需由现在股东协助改签。2014年7月23日,四名合伙人签署了《关于请求更换合同签字的说明》,并将其与《合作协议书》一起提交该公司,要求变更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为刘美含,此后的租金支付人也一直不是赵丽丽。但某物业却认为,自己虽然收到这两份文件,但之后未作任何处理,也没有向赵丽丽作出过任何答复。

武侯法院认为:

《房屋租赁合同》是赵丽丽与某物业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合法有效,从目前证据来看,某物业没有同意变更合同相对方,赵丽丽未与其解除租赁合同。该茶楼仍在继续经营使用,故对于某物业公司而言,赵丽丽仍然为《房屋租赁合同》相对方,赵丽丽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并享受相关权利。

至于四位合伙人之间的协商约定是其内部约定,对某物业公司不产生效力。某物业公司要求赵丽丽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有法律依据。

能否让其余三名合伙人直接向某物业履行付款义务呢?武侯法院依然没有支持该主张。法院查明,虽然之前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封了赵丽丽的财产,但是并没有拍卖、扣划,某物业公司的债权未得以实现。换言之,虽然租金相关的债权金额已经确定,但是赵丽丽并没有实际履行,其未遭受损失。

在此情况下,赵丽丽要求王斐然、张俊杨、刘美含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向某物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实际上是将赵丽丽对某物业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王斐然、张俊杨、刘美含。而某物业公司在庭上当庭表示了反对,故赵丽丽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若茶楼租金系原被告在合伙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那么赵丽丽在向某物业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后,才可以将此作为合伙债务,依据合伙协议要求其余合伙人承担责任。2018年11月1日,武侯法院驳回原告赵丽丽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和他人合伙做生意,这些法律雷区不要踩

红星新闻:能否在不向房东支付房租的情况下,先向其他几个合伙人讨房租,或者要求其他合伙人直接向房东支付房租?为什么?

江露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丽丽和其他合伙人之间的纠纷是另一回事,不能和她和房东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混同。房屋租赁合同上,赵丽丽是承租人,那么赵丽丽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租,至于涉案房屋实际由谁使用,不影响赵丽丽和房东的租赁合同关系。虽然中途实际给房东交房租的人变了,但是房东并没有同意让合同的承租人也变更,那么赵丽丽就应该按照合同继续履行支付房租的义务。追偿的前提是已经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义务,以“承担了这一义务”为依据才能向他人追偿。

这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因为拿到钱后有可能不会用于支付债务。

陈颖(四川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此事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赵丽丽与房东的房屋租赁关系,二是赵丽丽和其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只能另行提起诉讼,向另外三个合伙人追偿,从追偿权的法理来说,只有实际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才能进行追偿。

红星新闻:现实中,和他人合伙做生意时,对外签订合同时常会出现本案的情形,有没有好的办法避免?

陈颖

对外签订合同时取得其他合伙人的授权手续,将授权委托书一份交给对方,同时自己也留存一份,这样的话,如果以后发生问题,在一个官司里就能解决。具体到本案,法律关系就会变成四个合伙人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关系。另外一个办法是由几个合伙人共同签订合同。再或者,解除原有合同、重新签订一个新的合同。如果房东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给与一定赔偿来解除合同。

江露仙

当初可以和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实践中,变更承租方并不难。

红星新闻:退伙了,并且当初不是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就意味着不用再履行了?

陈颖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途退伙了,但是并不意味着就不用支付房租了,法院通常会判几个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退伙协议取得合同相对方(具体到本案的话也就是房东)的认可。因为退伙协议是内部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不能约束对外的债务。具体到本案,可以让房东在退伙协议上签字,或者和房东达成补充协议,表明接下来的房租由其余三个合伙人支付。

红星新闻:退伙协议里约定,中途退出的人退伙以后就“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江露仙

退伙协议上的这一条款只产生对内效力。

陈颖

这一约定对内是有效的,但是对外不能抗辩,换言之,对外还是要承担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因为债权人很可能不知晓,即使知晓也不一定认可。中途退伙,发文通知对方更改之前签订的合同里的相对方,对方没回复,肯定不能算默认。对于合同条款、合同向对方的变更,必须要双方协商一致。类似的,解除合同时也不能单方面发个函就算解除。退伙时,对外的合同涉及到变更事宜,一定要取得对方认可,否则就要继续履行。

红星新闻:对于后面入伙的人,对原先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里的债务是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陈颖

对合伙企业来说,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对内可以自由约定,可以约定承担、约定不承担,但这一约定对外不产生抗辩效力。一般来说,如果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都要以变更后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对之前的债务进行承担。如果不涉及到工商部门的变更,只是内部约定,也要按内部约定解决问题。另外合伙做生意不一定是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如果是个体工商户,那么债权人起诉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告的是公司。

江露仙

新入伙的合伙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红星新闻:不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否就能避免类似风险了?

陈颖

本案的茶楼是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即使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而非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也一样没法规避风险,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个人之间可以理解成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即使赵丽丽当初以茶楼名义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如果登记的经营者是她的话,一样也规避不了风险。

红星新闻:除了本案提到的风险,和他人合伙做生意时还有许多风险,该如何避免?

陈颖

合伙人之间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约束,权、责、利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约定清楚。同时,要综合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合伙形式。不管哪种合伙方式,都务必做好工商登记。工商信息的缺失也会为日后埋下隐患。进行工商登记后,如果是合伙企业,并且合同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签订的,就可以确定每个合伙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对外是以公司名义承担有限责任,一般就不会涉及到个体自然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江露仙

需要注意的是,和他人合伙做生意,最重要的是合伙人互相之间的信赖。因为合伙组织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基于信赖才建立起来。具体到本案,赵丽丽并非没有过错,这样的后果本来就可以避免的,是她自己违反了合同约定。

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红星新闻 陈柳行 祝浩杰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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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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