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被告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答辩状提出的时间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因此,被告如对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存在异议,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律未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方式作出规定,但原则上当事人应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例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应写明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写明请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写明案件的性质,根据案件的性质、建设工程所在地、诉讼标的数额及案件影响,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着重论选案件不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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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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