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787个

01.
案例一
这个案例中,儿子为何不能全部继承父亲遗留的财产?
朱女士的丈夫赵先生于三年前过世,老夫妻俩原先居住的房屋登记在赵先生的名下,现在朱女士想把整套房子通过继承公证过户给他们唯一的儿子。

图源:搜狐网
公证员解析
上述房产虽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但如果赵先生在生前没有与朱女士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或各自占有的份额,上述房屋应属于赵先生和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1/2产权。因此,房产的1/2份额是赵先生的遗产。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属于赵先生份额的遗产继承公证。
如果朱女士在生前想把上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1/2份额过户给儿子,她可以通过赠与或买卖的形式过户;如果朱女士想百年归老之后再把房屋中属于自己的1/2份额过户给儿子,她可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规划自己的财产分配。
民法典索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图文来源:广州公证处)



02.
案例二
八旬阿婆欲将学位房留给孙辈,又想保障儿子免费居住!她做了这件事
对于84岁高龄的陈老太,有一件事一直困于心间:其名下有一套学位房,自己身故后,如何将房屋留给孙辈的同时,又保障三儿子有生之年能免费居住?近日,陈老太带着疑虑来到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原来,陈老太的老伴已于2008年身故,两人共育有4名子女,大儿子已去世但育有一女,二儿子育有一子,三儿子黄先生未婚未育,四女儿育有一子。其中,三儿子黄先生没有其他居所和房产,多年来一直与陈老太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并长期照顾陈老太的生活起居。
陈老太担忧自己去世后,三儿子会居无定所,子孙们会因争夺这套学位房或因该房屋被拆迁产生纠纷,导致子孙感情破裂。为避免纷争,陈老太向公证员提出订立公证遗嘱,一方面要做好财产传承将房屋留给孙辈,另一方面要保障三儿子有生之年有权无偿使用、居住上述房屋。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我们提议陈老太与三儿子黄先生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书,确定了黄先生的居住权利,再通过订立附条件的遗嘱确定该房屋的传承方案。”公证员表示,最终,根据陈老太的真实意愿,为其办理了附义务的遗嘱公证事项并出具了公证书,既达成了陈老太对于家庭财富传承给孙辈的意愿,也解除了陈老太对三儿子在世期间居住问题的担忧。
法律科普
设定居住权
可以实现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通过附义务的遗嘱即遗嘱中设定居住权,可以实现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分离,通俗地讲就是,房子不是我的,但我可以住。设定居住权既解决了财富传承的问题,又保障了老有所居,在父母花掉一生积蓄为子女购房、再婚老人的老伴无家可居等情形均可设立房屋的居住权。(图文来源:南方公证处)



03.
案例三
独生子女注意!为何不能继承父母全部财产?点开秒懂 →
父母的财产不能全部被继承
独生子女也不行!

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这种情况指的是: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
以案说法
老张夫妇有两个儿子,父母均早于老张夫妇去世。老张夫妇俩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张名下,老伴去世后老张和小儿子一起住着。老张的老伴也未留下遗嘱。现在老张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遗嘱写明房子归小儿子。
那是不是大儿子就分不到房了?不是,大儿子还能分到1/6的房产。为啥?看下面这张图就明白了↓

实际上老张的妻子也有1/2房子的所有权,如果老张的妻子去世前没立遗嘱,那按照法律规定,老张的妻子手里1/2的房产会由老张、大儿子和小儿子平分。
分配结果就是,老张占4/6产权,大儿子和小儿子各占1/6产权。以上述情况为例,老张的遗嘱只能决定房屋中属于他自己的份额,而不是全部!
网上说独生子女有可能不能单独继承父母的房子,也是这个道理。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简单,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说明白就行了。(图文来源:广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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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尹朝存律师简介执业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北京市西城区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曾长期担任公务员、公证员,成为执业律师后承办了大量重大、疑难刑事、商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十余年的政法、公证、律师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练就独特的案件办理风格,掌握了娴熟的法律运用技能,所代理(辩护)的大部分案件都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信任。联系方式:电话:1352161504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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