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事务中,就律师授权委托书的使用非常普遍,老余为何将这一话题抛出?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个“坑”已经有人踩过了!

授权主要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可我们当事人应该在何种情况下选择一般授权,又在何种情况下选择特别授权呢?

今天老余就给大家揭秘,两种授权形式的详细解释及示例!欢迎朋友们点赞转发,强烈建议大家收藏+关注!

先说一般授权
一、定义: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行使程序性权利,如收集、提供证据,参与证据交换,参与庭审调查,进行辩论,陈述最后意见和核对庭审笔录。
二、特点:
1、范围限制较小;通常用于简单、程序性的事务;
2、不包含重大决策;代理人无权做出重大法律决策,如和解、调解等;
3、适用情境;当事人不在场或不方便处理事务,但事务本身较为简单,不涉及重大权益。

再说说特别授权
一、定义: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除行使程序性权利外,还能够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实体性权利,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二、特点:
1、范围明确且广泛;详细列出代理人被授权处理的具体事务,通常涉及重要的法律后果或经济利益。
2、包含重大决策权;代理人可以做出如和解、调解、签署重要协议等决定;
3、适用情境;涉及复杂或重要的事务,当事人希望代理人能够全权处理并做出重大决策。

特别说明:
1、全权授权误区:全权授权不等于特别授权。当授权委托书上的代理权限记载为全权授权时,视为一般授权;
2、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离婚案件不允许进行特别授权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权代理,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
通过上述对比,便能看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在授权范围、受托人权限以及适用的情境上有显著区别。在实际操作中,选择合适的授权形式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视频前的朋友们,您记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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