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58问答|在香港仲裁必知的58个关键问题

导语

仲裁具有国际性,不论是内地还是境外当事人,都可能跨法域使用。TAO仲裁圆桌近期推出“仲裁58问答”,本期是香港仲裁。欢迎持续关注:

仲裁58问答|在香港仲裁必知的58个关键问题

正文

1.为什么在香港仲裁?

香港是中国大陆的门户,很方便,与东亚各主要商业中心的交通也很便利;法律体系坚实、完善,支持仲裁;人才资源丰富,有很多仲裁员、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很容易执行。加之香港与内地的有关保全安排等,让香港更具内地优势。

2. 在香港仲裁,是不是必须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

不是。在香港,还有其他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仲裁机构管理,或不选择机构管理。当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一家不错的仲裁机构。

3. 在香港仲裁,如果选择HKIAC,是不是必须在香港进行?

不是。可在对当事人和仲裁员方便的任何地点审理,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他地点。

4. 在香港仲裁,是不是必须按HKIAC的规则进行?

不是。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仲裁规则。

5. 在香港仲裁,是不是必须聘请香港律师?

不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香港律师或境外律师,甚至是非律师代表都是可以的。当然,选择熟悉规则和适用的法律的律师很重要。

6. 专家决断与仲裁的区别是什么?专家决断常用于解决较窄的技术问题(如确定公司或财产的价值)。同仲裁一样,专家的认定通常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仲裁员的作用更宽泛,即依法律和商业实践解决商事争议。7. 为什么涉及中国内地当事人的合同常规定仲裁?

对涉及中国内地当事人的国际争议,仲裁有特别优势,因为内地法院一般不容易承认和执行外国或香港的法院判决。

8.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各有什么优点?

机构仲裁的优点在于仲裁程序的有序、常规管理。仲裁机构也能一定程度上控制仲裁员及其裁决的质量。显然,适用一套成型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就不用在仲裁程序中从零开始。

临时仲裁的优点在费用方面可能会更便宜。理论上,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情况,灵活设计更合适的规则和程序。但实践中,临时仲裁谈妥一套程序规则,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精细的谈判。9. 仲裁员的决定是否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

仲裁私下进行,是保密的,除个别情况下,当事人通常不得披露仲裁结果。因此,如果想通过一案设立先例,以便将来约束其他人,仲裁不是理想的选择。

10.仲裁裁决能否上诉?

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法院不能复核实体问题。在香港,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可以在有限的情况下因仲裁员适用法律有误或有其他不当行为上诉。

11. 在香港仲裁,适用什么程序法?

香港的《仲裁条例》对于在香港进行的仲裁规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具体仲裁程序,由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管辖。《仲裁条例》和由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仲裁员有权决定采用适当的程序,以保证仲裁能公正和有效率地进行。

12. 是否区别对待国际仲裁和本地仲裁?

香港的所有仲裁都统一适用《示范法》。

13. 什么是 UNCITRAL《示范法》?

UNCITRAL 《示范法》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旨在为建立有效和全面的、只受当地法院有限干预的仲裁制度,为各国提供一个范例。香港采用了《示范法》,以适用于国际仲裁。

14. 仲裁协议有什么价值?

仲裁协议是仲裁员的管辖权的基础。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不会接受仲裁申请。当事人还可在仲裁协议中明示修改或补充选用的仲裁规则。

15. 仲裁协议能否同时涵盖合同和侵权争议?

能。仲裁协议通常涵盖由某一特定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这一定义范围很宽,足够涵盖与交易有关的侵权争议(如错误陈述),并使仲裁庭有权同时解决合同和侵权争议。

16. 如果有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如果针对某一争议已有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应搁置诉讼程序,不再审理争议。仲裁是排除诉讼的。

17. 有效的仲裁协议有哪些要求?

当事人同意将他们间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或备有书面证据。仲裁协议不必由当事人签署,尽管当事人通常以签署正式表示同意。

18. 仲裁协议应规定哪些事项?

在香港仲裁,最重要的是仲裁地、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员人数及如何指定仲裁员和仲裁语言。

19. 仲裁协议是否应规定一名或三名仲裁员?

因案而不同。使用三名仲裁员,费用会更高,也不便很快确定开庭日期。对复杂或技术性的争议,或如果当事人来自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商业习惯,三名仲裁员更合适。

20. 仲裁程序应使用何种语言?

原则上,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语言。实践中,当事人应考虑自己的语言,合同或证据可能使用的语言及仲裁语言对选择仲裁员的限制。

21. 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使用两种语言,怎么办?

实践中,使用英语更好,当事人有时同意用两种语言仲裁,如果是这样,所有提交的文件必须有两种文本,开庭时口头陈述和证据必须翻译。翻译,外加各方要确定翻译是否准确,会使仲裁费用增加很多。

22. 开庭审理能否在仲裁地以外的地方进行?

仲裁地与开庭地不是一个概念。在香港进行的国际仲裁,可以在香港之外开庭,而仲裁地仍是香港。

23. 如果合同规定在香港仲裁,是否合同也必须由香港法管辖?

不是。合同的准据法不必依仲裁地定。

24. 仲裁庭适用香港法还是合同的准据法?

在合同争议中,仲裁庭会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决定实体问题。如果合同的准据法是外国法,而仲裁庭不熟悉,仲裁庭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家意见,以确定适用的外国法原则。

25.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准据法,如何处理?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准据法,仲裁庭应决定适用什么法。通常会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规定在香港仲裁,会是仲裁庭考虑适用香港法的一个因素。

26.侵权争议的准据法如何确定?

侵权争议的准据法,不同于合同争议,由仲裁庭通过香港法律冲突规则决定。

27. 仲裁如何开始?

一般来说,申请人将请求(或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的通知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即告开始。

28.仲裁有没有时效限制?

仲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时效条例》确定。当事人可协议修改时效期间。

29. 仲裁员如何指定

独任仲裁员通常由当事人协商指定,或由独立的第三方指定。如果是三名仲裁员,通常作法是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位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协商指定,或由独立的第三方指定。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指定一名仲裁员,任何一方可请仲裁机构指定。

30. 谁能被指定为仲裁员?

没有所谓的“强制”。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的条件(如国籍和专业背景等)。如果请求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仲裁机构会从其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31. 仲裁员必须独立于当事人吗?

不论是当事人各自指定的仲裁员,还是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员,都必须是独立的。如果存在任何情况,可能对其中立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仲裁员或仲裁员人选必须披露。仲裁员不得私下单独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讨论争议问题。

32. 是否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要求仲裁员回避?

如果对仲裁员的中立性或独立性有合理的怀疑,或仲裁员不具备要求的资格,当事人可要求仲裁员回避。如果仲裁庭不同意此要求,仲裁员也不自行回避,可向法院申请撤换仲裁员。

33. 要求仲裁员回避的时限是什么?

当事人必须在得知仲裁庭组成或得知据以要求回避的事由后15天内,向仲裁庭提交要求仲裁员回避的书面理由。

34. 仲裁员一般有什么义务?

仲裁员有义务包括:(1)促使争议公正和迅速地解决,避免不必要的费用;(2)公平和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3)给予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机会陈述其案;及(4)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费用。

35. 仲裁庭组成后有哪些程序?

组庭后,第一件事是与当事人召开程序会议,发出指令,确定仲裁程序时间表,并考虑其他初步事项。

36. 如果被申请人抗辩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抗辩,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或不涵盖仲裁中请求的事项。这类抗辩不得迟于仲裁答辩书提出。仲裁庭决定其是否有管辖权。

37. 仲裁员的管辖权决定能上诉吗?

如果仲裁庭认定其具有管辖权,任何一方可在仲裁庭作出认定后的30天内,向原讼法庭上诉。原讼法庭的决定不能再上诉。上诉期间,仲裁继续进行。

38. 仲裁员有哪些辅助权力?

仲裁庭有很多权力管理仲裁程序,包括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费用保证,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争议款项保证,指令披露文件,裁令临时禁令,和决定提供证据的方式。

39. 在什么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费用保证吗?

如果仲裁庭裁决申请人败诉并应负担被申请人的仲裁费用,如果申请人不履行,被申请人的仲裁费用就得不到补偿。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费用保证,就是为了避免这类情况。

如果被申请人能表明申请人财务状况差,可能无力负担被申请人的仲裁费用,就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仲裁费用保证。

40. 法院有什么权力支持仲裁?

仲裁开庭前法院有权采取一些措施,包括裁令提供争议款项保证和裁定中间措施。这类事项,也可由仲裁庭决定。但是,如果由仲裁庭处理更合适,法院则不宜处理。法院也可命令某人在仲裁庭面前作证或提供文件。

41. 当事人如何正式提出其案?

仲裁程序开始时,当事人各自以书面形式提出其案,以确定有哪些争议事项。这些书面文件通常称作“诉辩状书”或“案件呈述”。

42. 被申请人不提出答辩,如何处理?

如果被申请人不参加仲裁,仲裁庭仍应审理争议(或是开庭或是书面审理),以审核申请人能否证明其案。不象诉讼,仲裁庭无权因一方未予答辩,即裁决其败诉。

43. 当事人是否有权互相检查彼此的文件?

当事人披露和允许对方检查其与争议有关的文件的程序,叫做文件披露。文件披露是香港仲裁程序的一个典型步骤。

44. 仲裁庭会指令当事人披露哪些文件?

在仲裁中,当事人并不当然有权要求宽泛的文件披露。仲裁庭通常会指令文件披露,尽管不是必须的。文件披露的范围,或者由当事人商定,或者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有权指令当事人披露所有相关文件,无论对其有利还是不利。

45. 保密特权原则在仲裁中适用吗?

当然适用。最重要的几种保密特权是法律意见特权、诉讼特权和“无损权利”特权。如果一份文件受保密特权保护,尽管与争议有关,当事人有权拒绝披露。

46. 什么是法律意见特权?

法律意见特权保护的是客户和律师间为提供和接收法律意见而发生的通讯。这类通讯可以不披露。这种特权只可由客户放弃。

47. 什么是诉讼特权?

诉讼特权保护的是为准备诉讼,或预见到诉讼,而制备的文件。这类文件可不予披露。这一特权同样适用于为准备仲裁而制备的文件。诉讼特权不仅仅限于客户和律师间的通讯,因此,保护的范围较法律意见特权更广。诉讼特权只可由为其制备文件的当事人放弃。

48. 什么是“无损权利”特权?

“无损权利”特权保护的是当事人(或其律师)间为协商解决争议而发生的通讯。这类通讯可不予披露。不论当事人是否正式声明相关文件或讨论受“无损权利”特权保护,这一特权都适用。这一特权只有经当事各方同意才可放弃。

49. 证据规则在仲裁中适用吗?

除保密特权规则外,仲裁庭不受法院诉讼中适用的严格的证据规则的约束。仲裁庭有权决定哪些证据可以接受及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证明力。

50.证人要接受盘问吗?

各方在开庭前交换证人的书面证词。这些书面证词通常构成证人的主问证据。开庭时,对方律师通常会盘问证人,以指出其证据中的矛盾之处或其他缺陷。传召证人的一方的律师一般有机会简短地再询问证人,以澄清盘问中提及的事项。

51. 仲裁中使用专家证人吗?

和诉讼完全一样,仲裁中可能会用专家证人。

52. 是否必须开庭?

不是。当事人可商定不开庭,或由仲裁庭决定不开庭,而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和书面陈述裁决。但,需要注意,在国际仲裁中,如任何一方要求开庭,仲裁庭必须开庭。

53. 仲裁庭可使用什么案件管理技巧?

仲裁庭可以针对独立的争议事项,包括管辖权这类初步的争议事项,分别审理,或将审理分成责任和赔偿金额两个阶段,以加快审理;可以指令只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和证人证据,不用口头形式,或针对口头陈述规定严格的时间限制。最后,仲裁庭可以限定当事人可以追讨的仲裁费用的最高额,以限制当事人花费过多费用。

54. 为什么分两个阶段分别审理责任和赔偿金额?

在复杂的商业争议中,确定赔偿金额通常需要当事人提供详细的专业财务证据。如果最终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当事人准备专业证据产生的费用就浪费了。在考虑赔偿金额前先决定责任问题,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所以,如此看来,很有必要。

55. 仲裁能合并吗?

当事人可明确选择约定,如果在两个或所有仲裁中会出现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或在这些仲裁中所请求的救济涉及或源于同一或一系列交易,或出现其他利于合并仲裁的情况,可请求法院裁令合并仲裁。

56. 仲裁庭能裁决什么救济措施?

仲裁庭无权命令仲裁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除此之外,仲裁庭有权裁决香港法院有权判给的任何救济措施。

57. 作出裁决的时限是什么?

没有特定的时限。不能及时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可能会被法院撤换。

58. 如何针对香港的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如果仲裁庭缺乏管辖权或仲裁庭组成不当或仲裁程序不符当事人约定,裁决可能被撤销。撤销裁决的请求得在收到裁决书后3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可明确选择约定可因不当和法律问题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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