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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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时仲裁的利弊有哪些?【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临时仲裁的主要优势在于:1.灵活性。临时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形式,并无固定、刻板的程序,对仲裁事项的处理程序、方法,当事人可以根据个案的需要自行创设决定。2.快捷性。临时仲裁无需严格按照某一特定的仲裁程序进行,一定程度上大大缩短了个案的处理周期,甚至在某些小额案件中都不必开庭审理,案件处理时效上可能更加快捷。3.经济性。仲裁机构一般都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但在临时仲裁中,并无仲裁机构的概念,无须向常设仲裁机构支付管理费,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控制当事人的仲裁成本。临时仲裁的主要缺陷在于:1.临时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在一方当事人有意拖延时间,配合度不高的情况下,容易陷入僵局,反而降低纠纷解决的效率。2.专业性较高。临时仲裁对于当事人与仲裁员的专业水平都有较高要求。一方面,除非行业内存在标准的临时仲裁格式条款或惯例,临时仲裁需要当事人自行约定仲裁庭组成等事项,而当事人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对临时仲裁的约定并不一定全面、完善。因此,如当事人对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的约定存在遗漏或歧义时,反而会降低纠纷解决的效率,甚至可能会使争议解决陷入僵局。另一方面,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这一点在临时仲裁中尤为突出,在没有仲裁机构硬性管理监督的情况下,临时仲裁程序中更需要仲裁员拥有更高的案件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能够公平、独立、熟练、主动地推进争议解决的流程,否则约定临时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反而会阻碍争议产生后的解决。2.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的取舍建议?【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机构仲裁有以下优点:

1.仲裁规则科学、完善。能够较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推进案件流程。

2.仲裁员专业化程度高、经验丰富。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入选名册的仲裁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对专业资格、从业年限等条件的要求,保证了仲裁员的专业性。

3.仲裁费用透明、固定。虽然并非所有仲裁机构适用统一的收费标准,但绝大多数仲裁机构的收费标准均有明文规定,无需当事人与仲裁员进行协商谈判。

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也有不足之处:

1.仲裁程序相对复杂,手续繁多,不具有弹性,可能导致个案处理周期较长。

2.仲裁员选择范围可能相对有限,部分机构的仲裁员人选一般局限于仲裁员名册中,可能灵活性较差。

3.相比临时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费用中,还包含仲裁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用,可能增加仲裁成本。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临时仲裁相比机构仲裁,更加灵活,可能更加快捷和经济,但也更依赖于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互信合作。而机构仲裁对当事人的专业程度要求相对较低,仲裁机构的主导作用更强,更满足当事人对仲裁服务的共性需求。

3.仲裁庭一般如何构成?有没有人数限制?【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根据我国《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国内主流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基本规定,独任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共同提交推荐名单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担任。4.仲裁员一般需要具备怎样的资格?【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

仲裁员需要具备的资格,因法域及仲裁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包含法律要求和仲裁机构规则要求两部分。因临时仲裁可完全脱离仲裁机构存在,故也存在不需要考虑仲裁机构要求的情况。

从法律要求角度看,我国《仲裁法》第13条中对仲裁员的资格明确规定了硬性条件,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5.什么叫做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声明?【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与法同行】| 民商事仲裁实务办理问答(十五)

我国《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在商事仲裁主流中,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且应当在整个仲裁程序中保持公正独立,这是一个根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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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经国务院法制办备案,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97年7月18日成立的青海省唯一一家仲裁机构。西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发生在国际、国内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自成立以来,西宁仲裁委员会始终秉承“公平正义,持中贵和,定纷止争,和谐仲裁”的理念,坚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仲裁庭的自主裁决;坚持按照专业化标准选拔培养德才兼备的精英人才,努力打造一支精明强干的仲裁工作队伍和一支专家学者组成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坚持按照国际化标准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高效解决商事纠纷争议,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青海经济的健康发展。

办公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14号文泰大厦B座5楼联系电话:0971-8250155案件咨询0971-8250220                0971-8250219传      真:0971-8250155邮      编:810001邮      箱:xnzxw@sohu.com来源:综合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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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仲裁委员会

独立/专业/高效/公正/廉洁/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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