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仲裁规则科学、完善。能够较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推进案件流程。
2.仲裁员专业化程度高、经验丰富。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入选名册的仲裁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对专业资格、从业年限等条件的要求,保证了仲裁员的专业性。
3.仲裁费用透明、固定。虽然并非所有仲裁机构适用统一的收费标准,但绝大多数仲裁机构的收费标准均有明文规定,无需当事人与仲裁员进行协商谈判。
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也有不足之处:
1.仲裁程序相对复杂,手续繁多,不具有弹性,可能导致个案处理周期较长。
2.仲裁员选择范围可能相对有限,部分机构的仲裁员人选一般局限于仲裁员名册中,可能灵活性较差。
3.相比临时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费用中,还包含仲裁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用,可能增加仲裁成本。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临时仲裁相比机构仲裁,更加灵活,可能更加快捷和经济,但也更依赖于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互信合作。而机构仲裁对当事人的专业程度要求相对较低,仲裁机构的主导作用更强,更满足当事人对仲裁服务的共性需求。
3.仲裁庭一般如何构成?有没有人数限制?





仲裁员需要具备的资格,因法域及仲裁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包含法律要求和仲裁机构规则要求两部分。因临时仲裁可完全脱离仲裁机构存在,故也存在不需要考虑仲裁机构要求的情况。
从法律要求角度看,我国《仲裁法》第13条中对仲裁员的资格明确规定了硬性条件,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5.什么叫做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声明?


我国《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在商事仲裁主流中,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且应当在整个仲裁程序中保持公正独立,这是一个根本的原则。
西宁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经国务院法制办备案,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97年7月18日成立的青海省唯一一家仲裁机构。西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发生在国际、国内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自成立以来,西宁仲裁委员会始终秉承“公平正义,持中贵和,定纷止争,和谐仲裁”的理念,坚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仲裁庭的自主裁决;坚持按照专业化标准选拔培养德才兼备的精英人才,努力打造一支精明强干的仲裁工作队伍和一支专家学者组成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坚持按照国际化标准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高效解决商事纠纷争议,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青海经济的健康发展。
办公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14号文泰大厦B座5楼联系电话:0971-8250155案件咨询:0971-8250220 0971-8250219传 真:0971-8250155邮 编:810001邮 箱:xnzxw@sohu.com来源:综合于网络·END·
西宁仲裁委员会独立/专业/高效/公正/廉洁/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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