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今天的当事人姓张,他说四年前,他们父辈留下的山林被征用,可在征地过程中,却一下子冒出了三家人表示,他们才是这片林地的所有人。那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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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禄安告诉记者,发生争议的林地,名叫高厝岭,是张家父辈流传下来的,位于屏南县棠口镇际头村。张禄安说,一直以来,这片林地都是他们一家人在管理使用,可征地开始之后,却突然冒出了三家人,他们都说,自己才是林地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对于这片林地,三家人手头,又各自有什么样的凭证呢?
当事人 张禄安:
第一个就是说黄家,黄家他讲有家谱,意思是讲到我们际头村有登记的石佛,这座山隔壁有一座石像,他讲家谱里面登记有一座山。有还有一个叫张荣丰,张荣丰他讲是也登记在高厝岭了,名字四至都没有,还有一个叫张尊林,就是张尊林有契约,他讲游家的,姓游的人,他买来的,他讲这个这个民间那个合同有几百年了。祖上的家谱、百年的契约,几家人拿出的凭证都和这块被征用的林地相关,这让拿着土地证的张禄安一家人不知所措。围绕这一纠纷,四家人后来共同委托屏南县福锦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在福锦公司提供的调查报告中,记者看到,对于黄家一家,以及张荣丰一家所提供的凭证,调查结论是无法确定具体的分布位置。
当事人张禄安说,在这两家人陆续退出纠纷后,仍有争议的,还剩下名叫张尊林的一家。为了了解更多情况,记者辗转找到了持有契约的张尊林。
张尊林表示,虽然他们手头只有这份契约,但林地实际上是他们在管理。征地的二十多万元补偿款,应该归他们所有。针对林地的权属问题,双方始终争执不下。
如今,持有土地证的当事人张禄安一家,和另一位持有百年契约的张尊林,对于林地的权属问题仍然争执不下,到底谁的凭证更能说明问题呢?张禄安和张尊林手头的凭证,究竟哪一份在法律上更有效力呢?今天《律师在现场》请到的,是杨贤校律师。
查看材料之后,公益律师认为,当事人张禄安的持有的这份土地证,是土地改革时期所颁发的,在双方都没有林权证的基础之下,属于有效凭证。而在此之前的契约,由于年代较为久远,无法作为有效凭证。
然而,持有契约的张尊林一家表示,并不是他们没有凭证,而是他们错过了证件登记和变更的时间。
对于凭证的效力问题,公益律师再次做了解释。
公益律师表示,由于林地的归属问题还没有最终明确,征用补偿款还无法直接拨付,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当事人张禄安表示,关于土地的权属问题,政府部门已经组织过多次调解,结果是双方都有份,这让他无法接受。
当事人张禄安说,高厝岭的三面是田地,西边到岗头,但目前岗头位置的认定,只到半山腰,也就是图中一号位置的林地。因此赔偿款他们只能拿到一部分。
当事人张禄安认为,按照他们土地证上的范围,高厝岭的面积应该更大,而张尊林则表示,他的契约中,买卖的土地,民间叫法是石佛,这块地位于图中的二号位置,高厝岭和石佛,两块地方实际上并没有重合部分。
也即是 两家争的不是一块地,那么到底哪里是石佛,哪里又是高厝岭呢?在屏南县棠口镇政府,工作人员给出了这样的回答。
听到这样的回复,当事人张禄安拿出了一份1983年的山林权清册。上面标注有高厝岭地区相应的班号。带着这份清册,记者找到了屏南县棠口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
公益律师表示,目前关于土地证和契约的效力问题,经过协商,双方都已认可,争议基本已经解决。而最终的赔偿方案,还需要屏南县政府对高厝岭和石佛相应的位置做出确权之后,再拨付相应的赔偿款。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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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样的一块山林,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的凭证?族谱、契约、土地证,这些法律都会认可吗?
第一、族谱一般都是由家族自己制作的,所以族谱肯定不是一个有效的法律凭证。
第二、契约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法律中的合同,如果本案中的契约是真实的,那么根据短片中反映的情况,应该是新中国成立前,当时土地都是私有的,所以会出现私人间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买卖山地的情况。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因此本案中的契约也不属于有效的权利凭证。
第三、本案中的土地证是新中国成立后进行土地改革所颁发的土地证,当时为了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而进行的一场改革运动,这是当时那个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也是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所以在本案中土地证在法律上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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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他们双方唯一争论点的就是,具体的位置,到底哪里是石佛,哪里又是高厝岭?公益律师刚刚给出了一些建议,对于位置的争议,双方应该如何取证?是否有更科学的方法?请您给点建议?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中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土地证中四至范围或者面积的认定是有相关规定的,即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如果向本案中四至载明的地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地物标确定四至;无法确定地物标的以记载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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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表示,在没有确定权属的情况下,征地补偿款会被冻结,那么您觉得当事人张禄安接下去应该怎么做才能获得补偿款?
根据《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个人之间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由林地林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所以,当事双方可以向当地乡政府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权属凭证,申请乡镇府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处理。再根据处理结果,来申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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