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对方提交了公证遗嘱,如何质证?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对方提交了公证遗嘱,如何质证?

我在经办的大量的继承纠纷中,很多时候,都会遇到对方提交公证遗嘱的情况。

顾名思义,公证遗嘱,就是通过公证处设立的遗嘱。

很多人在遇到公证遗嘱的时候,基本就会慌乱了,大概率就会缴械投降了。

其实,公证处在很多案子中都会是被告,公证遗嘱是重灾区,因为很多公证遗嘱,会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在继承纠纷结案后,很多当事人会起诉公证处,进行财产赔偿纠纷诉讼。

如何破局?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如果对方提交了公证遗嘱,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公证遗嘱进行质证。

为何要去质证?

质证的目的: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质证思路和方法:

一、审查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由公证员全程见证。检查遗嘱是否有立遗嘱人、公证员的签名,是否有公证处的盖章,以及是否注明了公证日期。

1、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公证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如患有精神疾病、痴呆等),可以申请调取相关医疗记录或鉴定报告,证明其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内容是否清晰明确

检查遗嘱内容是否存在歧义、矛盾或不合法之处(如处分他人财产)。

如果遗嘱内容不明确或存在违法之处,可以主张该部分无效。

二、审查公证遗嘱的真实性

立遗嘱人签名的真实性。如果怀疑立遗嘱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可以申请笔迹鉴定。通过比对立遗嘱人生前的其他签名样本,确认遗嘱签名的真实性。

1、公证程序的合法性

公证遗嘱必须由公证员亲自办理,且立遗嘱人应在公证员面前明确表达遗嘱意愿。

如果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如公证员未亲自见证、立遗嘱人未亲自到场等),可以主张遗嘱无效。

2、是否存在胁迫或欺骗

如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受到胁迫、欺骗或误导,可以主张遗嘱无效。

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立遗嘱时的真实情况。

三、审查遗嘱内容的合法性

1、是否处分了他人财产

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遗嘱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可以主张该部分无效。

2、是否侵犯了特留份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特留份)。

如果遗嘱未保留特留份,可以主张该部分无效。

3、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如果遗嘱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如将遗产赠予非法组织),可以主张遗嘱无效。

四、申请调取公证档案(这是最关键的一部)

1、调取公证卷宗:查查公证员的作业

公证处会对每份公证遗嘱留存完整的卷宗,包括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遗嘱文本、公证笔录、录音录像等。

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公证卷宗,审查公证过程的合法性。

我曾经就是通过公证卷宗,发现了很多公证遗嘱的瑕疵。

2、审查公证笔录和录音录像

公证笔录和录音录像可以反映立遗嘱时的真实情况。

如果笔录或录像显示立遗嘱人表达不清、受到干扰或公证程序不规范,可以主张遗嘱无效。

五、申请司法鉴定

1、笔迹鉴定

如果对遗嘱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2、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鉴定

如果怀疑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可以申请对其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六、其他质证思路

1、证人证言

如果有证人能够证明立遗嘱时存在胁迫、欺骗或立遗嘱人精神状态异常,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2、对立遗嘱人意愿的质疑

如果遗嘱内容与立遗嘱人生前的言行明显不符(如立遗嘱人曾明确表示不分配遗产给某人,但遗嘱却分配了),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遗嘱内容并非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综上所述,在对公证遗嘱进行质证时,重点应围绕遗嘱的形式要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展开。通过审查公证程序、申请鉴定、调取公证档案等方式,寻找遗嘱可能存在的瑕疵或无效情形,而不是在对方拿出公证遗嘱后,直接怂了:对公证遗嘱的三性直接认可。

一句话:

大胆地假设,小心地求证。

这是一名律师优秀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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