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被转移财产、制造债务!维权指南来了!

婚姻家庭案件中经常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问题。近期,大兴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走进本期小兴知法。

基本案情

雷女士与刘先生结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雷女士起诉离婚,并提出以下诉求:1.婚生子由其本人抚养并要求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若抚养权判归刘先生,则要求探视权;2.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及证券、公积金、养老金等资产;3.针对刘先生存在家庭暴力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婚生子由其本人抚养,雷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要求房产归其本人所有,可以给雷女士折价款,并且认为房产首付、贷款均由其承担,要求多分份额,同时分割雷女士名下的合伙企业股权及分红、投资款、证券账户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针对婚姻存续期间信用卡及信用贷要求双方一人一半承担。刘先生否认自己存在家暴行为,称雷女士无故离家出走是过错方。另查明,刘先生在二人分居期间存在多次向刘先生之父大额转账的情况,远远超出孝顺老人及日常开销的合理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刘先生同意离婚,故准予二人离婚。酌情确定婚生子由刘先生抚养,雷女士支付每月抚养费,并对雷女士的探视权予以了充分保障。

关于过错问题。由于双方均主张对方为过错方,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一是房产,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且首付款及定金由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并于婚姻存续期间用个人账户归还贷款,但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雷女士通过员工优惠贡献了购房成本,故判决房屋归刘先生所有,但需支付雷女士折价款(约占房屋净值的40%)。二是刘先生的大额转账支出,集中发生在与雷女士分居后,对于超出合理支出的部分,折抵刘先生主张来自贷款金额后,法院均认为系大额支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是其他财产,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予以分割。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先生主张贷款用于家庭、个人开销以及治疗疾病支出,由于上述借款多发生于二人分居期间,金额巨大,刘先生亦未能证明该借款经雷女士同意并用于夫妻生活及经营,且存在借款后向刘先生之父进行大额转账情况,故不予支持刘先生要求雷女士共同承担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上述判决结果。

法官普法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雷女士对购房的贡献及刘先生不合理转移财产的行为,酌情予以分割,保障了女方的经济利益。

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债共签”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范围一般考虑所谓“衣食住行”,此外,教育培训、娱乐服务、医疗保健等也可能属于家庭日常消费支出。本案中,对于刘先生单方举债的贷款,在其无法证明用途的情况下,判决雷女士不担责,有效防范了女性“被负债”风险。

家庭暴力通常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殴打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女方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获得家庭暴力告诫书、验伤并留存诊断证明或视听资料,同时可以向妇联、社区寻求帮助,必要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雷女士虽提交了报警记录,但因时隔多年且缺乏伤情证明、告诫书等证据,法院未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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