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5年,拉某按照当地习俗嫁人了。1998年生育长女仁某某,2000年生育长子周某某。因多方因素,拉某和丈夫扎某于2016年才补领结婚证,他们在村里盖了8间砖瓦房,县城有一套平房,还买了车。
2021年2月,拉某发现扎某有外遇,她极力挽救婚姻,但扎某却经常不回家,还多次打骂拉某,让拉某身心俱疲。拉某不堪身心折磨,和扎某分居,并打算离婚。
【援助】
今年年初,海南藏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拉某的援助申请,援助中心及时受理并给予了援助决定,对拉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考虑到受援人拉某文化程度较低,家离法院较远等情况,援助律师准备好立案证据材料,采取了网上立案的形式,在诉讼服务平台提交了立案文书及证据,并提交了个人委托代理手续。
2月22日,拉某离婚案开庭, 援助律师主要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
二、本案中,被告出轨存在过错,且家暴原告,考虑原告存在支气管炎等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及之后原告的生活需要,援助律师希望法庭在确定财产分割时予原告以多分。
被告所提出的存在6万元借款的问题。被告在法庭已经给予其充足举证时间的情况下,一直没有提交用于证实该债务存在的证据,援助律师认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偿还义务。
三、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心理及身体伤害,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万元。
四、被告主张要求原告返还的珊瑚项链、辫套及银奶钩无事实及理由,原告不应当返还。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均同意离婚,已无和好的可能,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拉某与被告扎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两人居住的庄廓,电动小型三轮车、三轮农用车、轿车各1辆,麦子7000斤、油菜500斤、小猪5头、羊8只,存款55510元,都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法院结合原、被告现有生活及经济状况,认为以上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一定财产折价款较为适宜,法院酌定被告扎某给付原告拉某财产折价款2万元。借款合计6万元,因在判决作出前,被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印证,因此不属于共同债务,归被告所有。
因原、被告缔结婚姻,按照民族习俗,被告父母将珊瑚辫套、银奶钩、珊瑚项链交由原告佩戴使用,因该财产价值较大,且根据习俗和惯例,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解除婚姻关系,该部分财产原告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损害赔偿金问题。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包括,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采取多分得财产份额的方式适当予以补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精神损害赔偿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其实际损害的发生,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
3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并对认定的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原告折价款2万元,并且在共同债权及存款中给原告分割了55510元,同时要求原告向被告人返还珊瑚辫套1套、银奶钩1个、珊瑚项链1串,对共同债务未予以认定。
【律师点评】
在农牧区,女方一般随男方及其父母生活,法院无法对庄廓等财产确定性分割,最后考虑到男方及父母居住的问题将庄廓判归男方。另按当地婚俗,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男方所赠送的银奶钩等贵重物品,是传家之物,离婚时法院一般会按照男方要求以及本地习俗判决女方返还。而女方生育后女方家庭赠送男方家庭的牛羊等牲畜,因为有新的孳息产生,对产生孳息性质的认定,都会存在实践分歧。
本案是农牧区普通离婚案件,但案件中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思考。农牧区妇女大多文化程度较低,很难在离婚时提交有力证据,离婚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受限。农牧区离婚案件中处理相关问题,还需要更多实践。怎样将习惯及法律揉和进离婚案件,谋求公平正义,让妇女不因离婚返贫,不因离婚衍生其他犯罪、纠纷,是每个法律人需要研究的课题。(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陈文雯 实习生 赵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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