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离婚律师:发生家暴导致离婚的,可以要求赔偿

绍兴离婚律师:发生家暴导致离婚的,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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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原告A与被告B于2018年1月3日登记结婚。

2020年6月2日0时25分许,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发生冲突,造成原告受伤。当日,分局开具验伤通知书,原告至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验伤,诊断为:损伤(头面部、左肩)。原告此次受伤当日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金额合计433元。

同日,经分局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B一次性给A200元医药费等所有费用,当场结清。2.双方伤势自理,无需验伤,双方互不追求对方任何责任。3.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签字后生效,今后双方无涉,互不找对方任何麻烦,如有滋事,依法处理。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

2020年6月5日,原、被告登记离婚。

2020年6月11日,原告至医院化验,项目名称为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为此,原告支出化验费32元。

2020年6月22日,原告至医院南院检查,超声检查报告单(彩)显示:姓名A,科室妇产科,门诊号XXXXXXXXXX,检查项目为腔内彩色多普勒,超声提示早孕40天。

2020年7月1日,原告至医院进行无痛人流术,后于2020年7月15日复诊,为此共计支出医疗费2,480.96元(已剔除附加支付783.14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A其余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自认其确实于2020年6月2日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而双方于2020年6月5日登记离婚,可见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被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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