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蚌埠市某县刘某驾驶一辆运输车正在公路上行驶,与迎面驶来的女士吴某所骑的摩托车相刮擦,造成吴某受伤,摩托车受损。在吴某受伤治疗期间,刘某对此不闻不问,更不支付吴某的医疗费。吴某十分气愤,将刘某告上法庭,并委托自己的丈夫李某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但是吴某不仅想让刘某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损失,还想让他多“出点血”,以解心头之恨。吴某让其丈夫擅自将所有医疗费票据作了涂改,将原来的2000多元改为9000多元。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时,被告刘某认为医疗费票据有涂改现象,申请法院审查,法院聘请专家经过文检鉴定,证实票据确实做过涂改。法院经过查证核实医疗费票据确被涂改,遂对李某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法院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吴某的损失进行了核实,认为刘某和吴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依法判决刘某承担吴某受伤医治期间所受损失的一半。
二、分析解答
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人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
3.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制动印
4.视听资料。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
8,勘验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
三、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吴某的诉讼代理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之一,其涂改医疗费票据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对此法院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以为惩戒。
四、实务处理
1.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对当事人至关重要;
2.伪造证据要受处罚。
五、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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