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务办案规范

律师、法务办案规范

一、收案审查

1.收案时收案律师必须先向当事人、经办人员了解案情,分析事实和证据的可靠程度,明确该案是否符合收案条件。

2、合同纠纷要点

2.1针对合同纠纷应该首先审查是否有合同和证实合同关系的其他凭证,询问经办人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细节,包括收发货物凭证,发票,来往邮件、传真、微信、录音、视频影像等。

2.2对于合同关系无法直接证明的要搜集旁证,按照证据规则形成对自己的优势证据。

2.3代理被告的要有效组织抗辩证据、不安抗辩证据、先履行抗辩证据或附条件抗辩证据等资料。

2.4要正确区分合同的性质,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不同性质、不同特征分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侵权纠纷

3.1区分侵权与合同的违约区别,侵权纠纷和合同违约是否存在竞合,对竞合的应予以选择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3.2对于赔偿之诉要明确依据,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3.3知识产权、质量纠纷、技术纠纷引起的诉讼、仲裁赔偿,如需要鉴定、评估应做预案。

3.4对符合收案条件的,按照内部审批程序收取案件。

3.5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二、起诉前的准备工作

1、管辖审查

1.1针对敏感案件,金额较大案件,管辖法院选择要慎重,对于合同已经有约定的管辖,如管辖明显可能导致对当事人或以后执行不利的,要作出技术处理改变管辖权。可采用方式包括重新约定、增加诉讼主体、债权转让或诉前保全等方式。

1.2对确实无法改变管辖的要做好充分准备,搜集完整证据以避免异地管辖对自己的不利影响。

2、诉讼保全

2.1作为原告的案件原则上必须进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

2.2进行诉讼保全要区分不同案情,区分查封、冻结的有效性做全面考虑。针对银行存款、股权、应收款、房产土地、股票、车辆、支付宝、微信等要做针对性分析。

3、人格混同、抽逃资金、股东连带责任案件

3.1要区分不同主体承担责任的法定条件,针对性搜集证据。人格混同要从股权关系、人员、业务、经营场所和独立性入手,抽逃资金要着重银行流水,股东连带责任要从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切入,事实证据要从资金流向、股东是否占用、交易是否正常进行重点关注。

4、公开查询

4.1要从公开渠道查询信息,如天眼查、裁判文书网、破产重整网、拍卖网、证监会网站、商标专利网等网站查询公开信息。

4.2要密切关注目标主体的其他信息。

5、书写起诉书

5.1起诉书应简单、明确,对涉及实体问题构成自认的事实应慎重。

5.2诉讼主体涉及连带责任的点明要点,不做具体陈述,留待庭审时具体阐述。

5.3诉讼请求要根据法律关系予以明确,涉及违约金的要有计算方法,必要时在证据卷中予以明示计算依据和方法。

5.4律师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案情复杂性在诉讼请求中要求。

6、委托法院调取证据

6.1对于需要法院调查的要写调查证据申请。

6.2明显不属于法院调取证据范围但案件确实需要的,可以用变通方式在诉讼保全过程中进行取证。

6.3注重利用律师身份自查、申请调查令等取证方式。

6.4要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自查证据、法院调取证据分类编制证据目录。

三、阅卷

3.1承办律师凭本人执业证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

3.2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以及关联关系。

3.3阅卷应作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可靠的要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义,要保持其联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

四、调查

4.1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

4.2 调查应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一般由两人进行,如系一人调查,应有一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在场。

4.3 调查要作好记录。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五、代理意见的形成

5.1承办律师查明案情之后,对于一般案件和自己有把握的问题,可以写出代理词,并呈法制办主管审阅。

5.2承办律师基本查明案情之后,对于本案的某些问题的认定自己没有把握或查不到有关法律政策依据时,应向主任汇报,集体讨论确定代理意见。

5.3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经律师集体讨论,确定代理词的基本观点。

六 出庭前的准备

6.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6.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6.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证据要有证据目录;

6.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要注明引用法律出处,对引用案例的要说明案例出处以及与本案的关联关系。

6.5 承办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

6.6 对于委托人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中的非法和无理部分,应耐心进行解释,如委托人不采纳,在法庭上应由委托人自己陈述。

七、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7.1律师出庭要模范遵守法庭规则,说明透彻有据,坚持合法合理要求。

7.2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就本案的疑点,按提纲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协助法院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调查物证;重新签定或勘验,将新证据提交法庭。

7.3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修改、充实,律师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尽快整理出完整的书面代理词将正本送法院,副本留自己存档。

7.4法庭对案件调查,只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说明委托人接受法院的合理调解方案,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7.5律师参加庭审活动要做出简要的出庭笔录,能反映出法庭审理的程序和内容,重点是反映出律师本人的活动情况。

八、法院宣判后的工作

8.1代理一审诉讼活动的,如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师应说明委托人服判;如法院的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裁判文书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

8.2代理第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应说服委托人服判,按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要求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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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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