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配套课程|案例1.2.2 土地权属争议,曾经的调解协议不能推翻

原创 宋静 Flag福律阁土地诉讼

专注疑难复杂土地争议解决

新书配套课程|案例1.2.2 土地权属争议,曾经的调解协议不能推翻

作者:宋静

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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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节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的原则

二、诚信原则

1.2.2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曾达成的协议可以作为裁决的依据

这个案件是非常典型的,双方多年前已经协商过争议土地的权属,并签订了协议,现在一方又反悔的情形。

案件围绕村民小组与林场林科所,对于1979年的1200亩土地权属,发生的争议。争议延续了差不多40年。

当年林科所征用大队土地时,双方没有签协议,林科所就对林场开始管理使用。后来,县政府给林场和林科所发了林权证,但是林权证记载的信息无法确认是否包含争议地块。

后来,争议越来越大,政府作出了土地权属的处理决定,认定林科所79年征用土地之时,错误管护了争议土地,因此土地确权给村小组。但同时将土地转给林科所征用经营,并在土地局补办征用手续。

双方最终达成了山林权属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争议山林权属归林科所,并补偿3.8万给村小组。之后,林科所支付了补偿款,并实际管理使用土地至今。

然而,2014年,村小组以调解协议是当时村小组长个人签字,全村村民没有同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法院一审判决,调解协议不是民事合同,不归民事法院管辖,驳回了村小组的起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村小组不放弃,随后向县政府申请土地确权。县政府以本案林场和林科所已经获得了山林权证,林权证包含争议地块,且双方在县调处办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驳回了村小组的确权申请。

之后村小组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省高院的二审判决,均驳回村小组的确权申请。

这个案件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山林权属争议,当事人直接可以依法达成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协议,该协议可以作为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因此,本案地块已经双方调解协议签订后,归林科所所有了。

本案法院判案使用了民法中的“帝王规则”,就是诚信原则。是指老百姓在民事活动中,应该讲究诚实守信,并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不能出尔反尔、言行不一,对调解协议反悔。

再说,反悔的理由是,村小组长的签字,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村小组。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村长、村主任、村小组长都是村集体的负责人,有权代表全村发表意见,他们的已经不是自己本人的意见。而且调解协议已经盖了村小组的公章,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村集体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都是具有同等效力的,不能以个人盖章,没有经过村委同意,或者说只是盖章了,没有签字为由,否定协议的效力。

当然,也有些人会说,村小组长是被强迫(胁迫)盖章的,并不是他自己愿意的。这个理由也站不住脚。因为,被强迫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如果没有证据,等于白说。

还有的人说,章是盖了,但是当时自己没有认真看内容,现在才看到,所以不承认。这明显是违反了诚实原则。

要知道,法院也不傻,你想随便说几个理由,把当年政府见证签订的调解协议推翻,那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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