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观点 | 一文把握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与认定的方式及要求

基小律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23年11月24日对《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对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和认定方式进行了拓宽,也对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责任做出了调整。本文将从《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方式、注册流程及市场关注的主要操作问题等进行详细阐述,期待与行业内共同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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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 一文把握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与认定的方式及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业协会”)于2023年11月24日对《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统称为《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或“新规”)进行了修订,对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和认定方式进行了拓宽,同时对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责任也做出了严格规定。本文将从《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方式、注册流程及市场关注的主要操作问题等进行详细阐述。

一、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的过往路径

基金业协会曾于2019年2月22日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明确对于符合从业经验和业绩要求的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可以向基金业协会的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但该解答已被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明文废止。

因此在本次《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修订前,仅有两种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即“通过基金从业考试”的方式,以及“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通过其他行业考试/1000万元资产管理业绩”的从业资格注册方式。

此外,更为棘手的问题在于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没有明确的审核时限规定,根据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各批《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认定公示》,公示的时间间隔约为3个月至6个月,且2020年8月后基金从业资格认定一直未进行新的公示。因此,在实操过程中,一直以来基金从业资格认定的难度较大,审核时间较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新规拓宽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及认定方式

本次《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修订明确五类人员应当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新增了三种从业资格认定的情形,即对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境内人员实施学历认定(学历认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从业经历认定(从业经历认定),以及境外基金专业人才资格认定安排推广至全国范围(境内外其他从业资格认定),较大程度丰富了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注册的方式。

《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重要意义在于,直接回应了疫情以来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增加考试席位和加快资格注册的诉求,拓宽了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注册的渠道,明确了基金从业人员在文化道德建设、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禁止性要求,压实行业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为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三、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及认定的具体方式

《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安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被专业机构聘用,可以通过考试,或者境内外从业资格认定、学历认定以及从业经历认定等认定方式,由所聘用机构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具体而言,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

(一) 从业资格注册方式一:通过基金业协会考试【本次修订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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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资格注册方式二:通过其他考试成绩认可【本次修订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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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从业资格注册方式三:境内外其他从业资格认定【“境外”为本次修订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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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从业资格注册方式四:学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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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从业资格注册方式五:从业经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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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的基本流程及具体要求

(一) 基金从业资格基本注册流程

从业人员符合上述五种之一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所聘用机构的资格管理员可以通过机构账户登录“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从业平台”)为基金从业人员开通个人账户;基金从业人员获取个人账户后,需通过个人账户登录从业平台提起资格注册申请,最终由所聘用机构通过机构账户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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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从业平台最新的“从业资格”的页面,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基金业协会考试”的方式申请从业资格注册的,从业平台将会与考试信息自动校验,可以直接提起注册申请;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其他方式申请从业资格注册的,需在上述页面的“取得方式”处勾选并上传相关的申请材料,其中通过“学历认定”方式参加应知应会考核的方式,相关成绩也将会在从业平台自动校验。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新增了基金业协会的审核时间,明确基金业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对于符合《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注册取得从业资格;不符合《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从业资格,将通知机构和从业人员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 学历认定之应知应会考核

《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新增了以“学历+应知应会考核”的方式进行基金从业资格认定的方式,规定聘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应知应会知识专项考核”(以下简称“应知应会考核”),机构对应知应会考核承担主体责任。经笔者咨询基金业协会,目前仅聘用机构可组织应知应会考核,地方基金行业协会及其他机构的组织方式尚待基金业协会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明确。

从业人员参加应知应会考核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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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从业经历认定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规定从业人员通过“从业经历认定”的方式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的,应当提供相关任职机构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受申请机构委托出具关于“从业人员符合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从业经历认定专项法律意见书后,从业人员需在从业平台“从业资格”页面将该专项法律意见书与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传,最终由所聘用机构通过从业平台向协会申请注册。

五、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后的培训要求

(一) 基本培训要求

《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规定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从业人员应当于每年度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二) 学历认定、从业经历认定等特殊培训要求

从业人员通过学历认定、从业经历认定等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该首次注册培训完成后,从业人员仍应当按照基本培训要求在注册次年起完成相关培训。

需要从业人员注意的是,《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规定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将导致注销从业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1至5年内不予受理从业资格注册,加入黑名单。因此,为避免相关基金从业资格认定因不满足学时要求被撤销,影响任职机构的登记及经营,建议相关从业人员在通过从业资格注册后尽快完成相关的培训学时。

六、申请从业资格注册相关的诚信合规要求

(一) 压实行业机构管理责任

行业机构是从业人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本次新规修订在充分尊重和发挥行业机构在人才聘任、培养管理等方面自主权的同时,对行业机构也赋予更多的管理监督责任。《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增加了行业机构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即行业机构应当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在公司重要制度中明确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所从事的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各个环节的执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责任人的执业行为管理责任。

(二) 从业人员诚信合规要求

本次《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修订对从业人员通过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合规诚信也作了明确规定,从业人员通过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近5年内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未被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从业人员通过境外从业资格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除此之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1. 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或者符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已被机构聘用;

4. 最近3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5. 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6. 最近5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7. 未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届满;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应知应会考核诚信合规要求

本次新规将基金从业考试组织权力下放至行业机构及地方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对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参与应知应会考核也提出了较高要求。

对于机构违反《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规定,在进行从业资格管理中存在冒用他人信息、为他人挂靠注册资格提供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等情形的,对机构采取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撤销登记、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措施。对于从业人员违反《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规定,参加基金从业考试、专项考核的人员在考试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扰乱考场秩序、考试考核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并视情节轻重1至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考核。

(四) 提交申请材料相关诚信合规要求

鉴于本次《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修订后,从业资格注册更依赖于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自主提交的申请材料,因此本次修订对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提供申请材料的诚信合规进行了严格规定。

对于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人员在从业资格注册中提供不实身份信息、工作经历、资质证明等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以及相关人员在基金业务资格申请、机构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中存在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的,将不予注册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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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邹菁合伙人、陈静律师原创。尊重原创,标明出处,严禁洗稿,侵权必究。如有合作意向,请直接联系18001966907,zoujing@grandall.com.cn。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如需转载,请邮件联系任律师:renmanke@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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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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