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车损险、
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这些险种让人傻傻分不清。
很对车主往往交完钱
并不知道自己与保险公司
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划分不清,
就会产生纠纷。
今年3月,被告王某
驾驶车牌号为
吉X号的小型汽车,
在净月区某地与正在行走的
原告杨某身体接触后,
致杨某受伤。
经交警认定,
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杨某不承担责任。
王某驾驶的车辆
在长春某保险公司
投保了交强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
及不计免赔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
事故发生后,
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出院后杨某委托鉴定机构,
对伤情进行鉴定,
结论为十级伤残、
护理期60日、
营养期60日,
并花费鉴定费3500元。
后杨某将王某
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共花费诉讼费1500元
,
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一审情况
本案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8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判决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认为该费用为间接损失费用,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而保险公司只是依据保险条款承担直接损失,故该两项费用应由被告王某承担。
二审认定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情况
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结合
相关法律规定认定:
1、关于鉴定费:鉴定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等案件事实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属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必要费用。该部分费用的免责条款因属于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而无效。本案中,原告杨某为查明和确定的损失程度所支付鉴定费系必要、合理的费用,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本案中,被告王某系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进行投保,根据保险公司电子投保的流程,投保人需实名投保,并应在电子保险条款后签字且交纳保费,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故根据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项下承担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的赔偿责任。综上,二审判决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①关于鉴定费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②关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生效与否,取决于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是否就相应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法小音
请各位车主为自己的爱车及时投保,在投保过程中,一定记得阅读保险合同相关材料,仔细看清楚合同条款,如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与保险公司确认好是否具备免除“三费”等相关条文,避免发生事故无法得到保险理赔。
来源:法音吉语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