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300万收入要交税120万?企业最终税负会高达4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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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律师、桂亦威/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我们经常在财税中介那听到这样一个观点,企业一年赚个几百万,缴纳企业所得税25%,然后分红给股东再扣20%,这样重复征税的话,投资人的最终税负为40%,若再考虑流转税、附加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等各种税种的话,实际税负超过40%。针对个税,我们前期也做了普法分享《100万高收入要交税45万?高收入群体税负会达45%?》,绝大多数人均认为税负过高,并且也有人指出,企业税负也过高,认为盈利企业所得税25%,股东分红个税20%,综合税负达40%。那么,这种观点准确吗?我们再做一期普法分享。

【律师观点】

首先,我们有个共识,股东投资成立公司,从公司取得分红,会在两个环节上缴纳所得税。其一,公司经汇算清缴产生利润的,应当按一定税率比例(通常25%)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二,股东若从公司分红,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股东从公司分红,实际承担的总税负比例为:25%+(1-25%)*20%=40%。从这方面来看,按文观点确实很有道理。

其次,我们需要提及的是,企业层面交25%的所得税,和个人从企业分红交20%的所得税,是不是重复征税?所谓重复征税,专业说法是对同一征税对象课征多种税或实行多次征税。不考虑其他因素,单从法理、法律角度分析,公司系法人,系法律上拟制的“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独立支配财产的资格,系独立的纳税主体。所以,公司和股东(这里指个人股东)都是法律上的“人”,具有各自的独立性。从这个方面来讲,就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至于税负是否过高,是另一层面的税制问题。

在这里,顺便提醒下:大部分企业老板都有一个误区,以为企业就是自己的,可以随意支配资金。殊不知,这里面存在重大的税务、法律等风险,甚至还牵涉刑事风险。

再者,回到题述话题,谈谈为什么是300万的收入(为避免杠精,这里面的收入指的就是企业净利润),而不是其他金额。这里面要提下,国家自2011年以来针对小微企业释放了极大的税收优惠力度。以现行税收政策为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简言之,99%以上的小型微利企业,100万收入,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2.5%;100万收入至300万收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2.5%-3.75%区间;企业收入一旦超过300万,所得税税负率为25%。这就是题目中所提到的300万金额的特殊之处。

最后,再谈谈企业收入超过300万,理论上投资人的最终税负为40%,实务中是否必然发生这样的结果:

1、如果企业完全受大股东控制,有关企业的现代治理理论不作数,大股东是不会通过分红的形式从企业获取资金的。像文章前面所提及的那样,大股东会把企业当做自己的资产之一,随意支配资金。这种随意支配的形式包括将家庭的消费开支或者将家庭成员工资部分或全部纳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成本费用之一,这样既可以套用企业资金,又可以抬高企业成本费用,降低利润,从而减少企业端税负。(比方说,我们前期文章中提到的《企业利润不高,为何老板们却喜欢买几百万的“迈巴赫”》就是例证)

另外,大股东如果有战略性的投资规划需求,完全可以通过在境内成立(当然也有BVI架构,但不是本文所谈重点)控股型公司,通过控股型公司持有企业股权,这样控股型公司从企业取得的分红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税)控股型公司从企业取得的分红再对外投资。这就是我们实务当中会碰到为什么不管什么类型的公司都会在股东层面成立管理型公司的原因之一,甚至还有多层嵌套股东持股的情形。并且,在法律层面,还有风险隔离的效果。

2、如果企业经历融资,具备现代企业治理理念的雏形,通常情况下,天使轮、ABC轮融资机构是不允许原始股东从企业套现的,企业资金必须用于留存,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创始股东从企业获取的资金仅限于其自身的薪资福利。当然,随着企业规模的增长,创始股东及企业高管所获取的薪资只是冰山一角,其背后对资源的支配、公司配套福利的提供、社会地位的增长,甚至是关联交易的利益输送,才是最受公司的支配者所青睐的。这也是市占率、营收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即使面临亏损,也会有大量资金意欲收购控制企业的原因之一。

我们再回头谈谈天使轮、ABC轮融资机构等财务投资者(当然也有产业投资者),它们的意图不在利息分红,而在于上市,在于后续融资、并购或上市后,资本增值套现。至于股息分红(含是否免税)对财务投资者的影响程度,或者对资本增值的企业估值角度,可以忽略不计。并且多数的前述财务投资者,往往具备创投企业条件,其若从事投资的对象系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若满足投资期限满两年以上的,创投企业可以自前述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起,按照已投资额的70%抵减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1000万投资为例,若创投企业系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可以抵减1000*70%*25%=175万的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享受,只是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按经营所得五级累进税率纳税,这里不做展开)。

3、如果企业是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具备现代企业治理结构,通常情况下,股息分红从来就不是控股股东、财务投资者所关心的获取资金及收益的方式。上市公司背后的资源控制、社会地位、资本增值才是控股股东、财务投资者所追求的。并且,我国对上市公司非原始股股东的资本增值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同时,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

所以,谈到这里,你就知道了,理论上企业的利润分红至股东头上,综合税负在40%。但是,实务中,又好像不会出现这种情形。道理大体上就是上面提到的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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