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居住权”案宣判 保障老有所居

房子已约定赠予,但孩子反悔不尽赡养义务怎么办?近日,台江法院宣判民法典实施后首例“居住权”案件。

黄阿姨与丈夫老陈育有两子,1995年间,老陈与儿子大陈、小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回迁后产权归大陈、小陈共同所有,但应提供给两老人居住,并共同履行赡养义务。但老陈过世后,小陈始终没有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2020年9月间,原房屋面临拆迁,小陈遂向台江法院起诉黄阿姨,要求根据协议进行分家析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书面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遂对补偿安置房产产权进行了分割。但鉴于黄阿姨年事已高且无经济来源,为保障老人晚年老有所居,法院另根据民法典判决黄阿姨享有大陈、小陈共有房产的居住权。

据了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是指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所订立的书面合同、遗嘱约定,对他人的住宅占有、使用,并经依法登记而设立的权利。

法官表示,居住权用于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不得转让、继承。被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居住权的设立需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忠敏 潘喆)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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