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吗?

有人说,法官跟律师的关系是沆瀣一气的关系。

也有人说,法官跟当事人的关系就是一个高高在上、颐指气使,一个不知所措、低声下气的关系。

还有人说,律师跟委托人的关系,就是金钱关系。当事人委托律师,律师就必须想尽一切办法、不择手段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这些都是社会乱象,不是法官、当事人、律师之间本应该应有的关系!

那么,法官、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究竟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法官、当事人、律师之间本来没有任何关系。当两个当事人发生了矛盾,需要找个说理的地方时。双方当事人就跟法官建立了一种依赖关系!双方当事人依赖法官主持公道!所以,法官是主持正义的,是最公平、公正的。法官是矛盾的化解者,是当事人矛盾的调解者,也是“理”的判定者。法官是当事人最信任的人,是当事人无法化解矛盾时最可靠的依赖者。

法官是当事人“说理”的主持者,跟当事人没有矛盾。他们之间应该是满足需求的服务关系。

法官在主持公道时,要全面了解客观事实。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化解、调解矛盾或判定矛盾的责任方。当法官无法判定客观事实时,就应该深入了解客观事实后,再进行主持公道!

法官、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吗?

当法官不主持公道或一方当事人认为法官不“公道”时,当事人的一方就跟法官产生了矛盾。矛盾由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为法官跟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之间。此时,法官跟当事人的一方是对立关系。

这就是法官被暴力威胁甚至付出生命的根源。

最高法法院院长说:老百姓打官司是解决问题的,不是走流程的!而走流程和追求法律事实的理念也是造成当事人跟法官之间产生矛盾的又一诱因!

法官在主持公道时,要以法律为准绳。可很多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不是很清楚,所以在陈述客观事实时很难按照法律的规定陈述客观事实的重点,并进行举证。对法官主持的公道也只能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判断是否公平、公正!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委托熟谙法律的人士帮助自己。这样,律师就介入了矛盾之中。

律师代表一方当事人应诉,此时律师跟法官的关系也是依赖关系,跟另一方当事人是平等关系,也不是对立关系。因为律师只是代表当事人而已,跟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矛盾。

当法官偏袒一方时,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或其聘请的律师就跟法官产生了对立关系。

当律师自觉介入矛盾之中,俨然以当事人自居时,就跟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聘请的律师成为了对立关系!

法官跟当事人或其聘请的律师的对立关系形成的原因,要么是法官渎职——没有真正的了解客观事实,造成了冤假错案!枉法,故意掩盖客观事实真相,违背原则做出枉法审判。要么是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触犯法律底线,利用法律漏洞为委托人脱罪或逃避法律责任!要么是当事人因知识或认知的原因误解了法官!

律师跟另一方当事人的对立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律师介入太深,忘记了自己的律师身份。律师的介入主要是监督法官是否公正的主持公道!法官是否公平,当事人也许不知道,但律师知道!如果法官想偏袒一方,律师就会运用专业知识,纠正法官的不公!所以,律师要监督法官主持公道!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跟当事人形成对立,让矛盾激化!

所以,律师在介入前,也必须全面了解客观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向法官陈述客观事实,并用证据证明自己所阐述的就是客观事实。如果对方掩盖客观事实,律师用证据证明对方所陈述的不是客观事实。

法官、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吗?

律师在法官判决后,用法律知识向委托人讲述法官判决的依据和是否公正。如果不公正,就应该像检察院抗诉一样,建议委托人上诉!

当委托人提出过分要求,比如逃避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时,律师可以根据了解的客观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向委托人进行说明或拒绝委托人的委托!

律师维护的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是委托人的非法权益!这就是律师的职责和职业道德。

综上所述,法官、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是随着矛盾化解过程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关系!无论对立关系,还是非对立关系,只要不是法官跟律师勾结侵害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关系,只要不是无良律师利用专业知识或法律漏洞坑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只要不是龌龊律师为了利益,超越法律底线,为委托人脱罪,让委托人逃避法律责任跟委托人形成的金钱关系,都是正常的关系!

大家认为法官、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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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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