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做引产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上海冠领律所闵行民事律师

  天津的田先生和姜女士在结婚后一直与田先生的父母共同居住,自从田先生父母退休后,老两口更是迫切地想要早日抱上孙子,可田先生夫妻两一直没有孩子,可愁坏了老两口。在老两口的日思夜想中,儿媳姜女士怀孕了,一家人都非常的高兴,就等着孩子出生。谁曾想,孩子还没有出生,却得到了儿子和儿媳要离婚的消息。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田先生和妻子都有一份不错的工作,奈何儿子儿媳都属于事业的上升阶段,尤其是妻子姜女士,怕生育影响事业的黄金期,就在怀孕2个月后,便瞒着田先生和家人,独自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田先生在得知真相后,认为妻子姜女士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一气之下决定起诉要求与姜女士离婚。那么,妻子瞒着丈夫,私自做引产手术,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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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认为: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第二,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妻子的人身权利。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生育的合意。最后,妻子在家庭中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第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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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地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夫妻对日常生活事务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涉及人身关系时,便须格外尊重彼此的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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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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