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商定的抚养费,还能变更吗?

来源:【湖南日报】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故事】

有的夫妻离婚后,因为各种原因,想变更子女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几年前,刘某(男)与李某(女)离婚,经法院判决,两人未成年的孩子小刘由父亲抚养,母亲李某每个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刘年满18周岁。

今年年初,家住新邵县的李某诉至法院,因经济压力大想把孩子的抚养费降为每个月800元。

法院经查明认为,小刘长期随父亲在沿海大城市生活与学习,考虑到孩子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其父母离婚诉讼中确定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合法合理;李某在离婚诉讼中获得补偿款31万余元;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在先,李某离婚后贷款买房买车在后,其以在后行为对抗在先法定义务,不合情理亦于法无据;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再来看一起外省法院的判例。

几年前,张某(男)和许某(女)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许某抚养,张某每个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张某因患病离职,靠失业保险金生活。张某与前妻商量,想减少抚养费遭拒。张某诉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想将女儿的抚养费由每月4000元减少至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综合考虑张某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其女儿生活实际需要,酌定其每月减半支付抚养费。

【说“法”】

新邵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王前亮

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在司法实践中,给付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抚养费:因身患重病或残疾等导致收入长期明显性降低,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的;因失业等导致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当地较低水平,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再婚后又生育子女需要抚养,且抚养费总额已超过月总收入50%的。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给付人因犯罪被羁押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中止给付,但恢复人身自由后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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