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同行商标、低价出租素材网站会员账号、发朋友圈“抹黑”同行……这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既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也侵犯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东莞第三法院发布三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案例,督促用户、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共同尊重智慧成果、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
恶意抢注同行热门网店近似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
2019年10月,王先生在淘宝网注册店铺“静某表带”,主要出售品牌手表表带,在他的辛勤经营下,门店生意红火,有一定的知名度。2022年2月,黄某伟、段某江以某达公司名义申请与“静某表带”名称相同的商标,并在天猫平台注册了“静某表带旗舰店”,随后联系王先生并向其出售该旗舰店。王先生拒绝购买后,黄某伟、段某江随即在旗舰店出售同类产品,并针对王先生的门店和产品在淘宝平台发起大量投诉。王先生认为某达公司、黄某伟、段某江恶意抢注同名商标,在出售旗舰店未得逞的情况下进行恶意竞争,遂诉至东莞第三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达公司、黄某伟、段某江明知原告王先生可以先使用“静某表带”字号,仍利用原告王先生未及时注册商标的漏洞,恶意抢注“静某表带”商标,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积累的商誉,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被告某达公司、黄某伟、段某江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王先生经济损失16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通过抢注热门网络店铺名称,再利用电商平台的“投诉-删除”机制要挟商家“付费撤诉”,甚至直接售卖商标以获取利益,属于典型的不劳而获行为,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法官提醒,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损害他人在先权益。合规经营者亦要积极主动在经营领域进行商标注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遇到“职业商标抢注人”要及时举报、收集证据,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低价出租素材网站会员账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
某图公司运营一款名为“图某兽”的素材网站,用户在该平台上付费充值成为会员,即可在线编辑下载图片。2020年11月开始,邓某在“图某兽”购入大量会员账号后,通过网店低价分租给用户。用户登录邓某发送的账户及验证码,即可在“图某兽”限时编辑下载平台素材。某图公司认为邓某低价出租会员账户违反了“图某兽”平台用户使用协议关于“账号一人一号、会员账号禁止转租、转借”的规定,给其造成用户流量和会员费收入减少等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东莞第三法院,要求邓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邓某明知“图某兽”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仍利用分时出租会员账户的方式获得收益和用户流量,不仅损害了原告某图公司的正当竞争利益,破坏原告某图公司正常经营秩序,还损害原告某图公司信任度,让原告某图公司流失客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被告邓某经营规模、经营收益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邓某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某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
【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产业发展,“内容付费”模式成为众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的盈利模式,存在付费购买单项内容服务和会员付费两种模式。本案中,被告以盈利为目的,将平台会员分时出租,会导致平台“内容付费”模式落空,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法官提醒,用户要遵守平台协议与约定,不随意出租出借或借用账号,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要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发朋友圈“抹黑”同行卖假货,构成商业诋毁需担责
深圳德某公司主要经营喷涂设备、静电喷枪等业务,其注册商标及相关标识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声誉。此前,德某公司以东莞福某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对方发送了律师函。然而,该公司的股东王某在收到律师函后,在朋友圈发布了“德某贴福某商标!现在搞得恶狗先告状!”等言论,并附上盖有“假货”字样的喷枪设备图片。此外,其还将该则朋友圈转发到同行微信群中,并用公司的抖音发布相同内容,王某在评论区还作下“李逵遇到李鬼,李鬼还要告李逵”的评论。
对此,德某公司认为王某在网络上发布其公司产品为贴标假货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将福某公司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等合计25万元。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和福某公司在缺乏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在网络平台上直接点名与其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原告德某公司,称原告德某公司的机器是贴牌“假货”,是对原告德某公司明显的恶意贬低,具有负面煽动性,会使相关公众对原告德某公司的商品及企业信誉形象产生不良印象,损害了原告德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商业诋毁。因原告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获得的所得均未有证据证明,故法院酌情判决王某和福某公司赔偿德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法官提醒】
商誉是经营者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良好的商誉能够为经营者赢得更多交易机会。本案中,被告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抢夺本属于竞争对手的商业交易机会。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客观、真实地互作评价、公平竞争,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来源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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