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集资诈骗罪一案改变定性 10 年以上轻判至 5 年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8) 粤 19 刑终 号
【案情简介】
刘某自主创业成立某商贸公司,对外销售美容产品,其通过向招揽线下美容 店加盟收取品牌加盟费、设立互助金的方式扩展下线,同时向美容店消费的客户 推广消费、充值返现业务的“0 消费”模式,后因资金链断裂致案发,截至案发 日共收取加盟费、互助金共计约 150 万元。 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刘某提起 公诉。
【办案经过】
本团队律师经过多次会见会刘见某,查阅案卷材料,本团队律师认为,刘某 的行为确实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形,但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个重罪却值得 商榷。经过仔细分析,本团队律师决定将轻罪辩护作为本案辩护重点。该案前期, 本团队律师向侦查、检察机关提交了多份书面材料,除降低涉案金额外,并未取 变更定性的效果。后律师将工作侧重点调整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案情、收集证据, 着重在法院阶段发力。案件到法院后,李律师庭前便约见案件经办人,当面向经 办人提交书面证据,与经办人就本案交换意见,形成良好的沟通。最终法院采纳 轻罪辩护意见。认定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判处该罪规定的最低刑 期,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就该案提起抗诉,后经律师积极与 上级检察院及法院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上级检察院最终撤回抗诉申请。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刘某 若以该罪名定罪量刑,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经过本团队律师的努力刘 某被认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期徒刑五年,较预估刑期减轻五年。
【案例评析】
本案办案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当事人刘某所采用的经营模式十分复杂,家属 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和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是促成当事人获得改变定性、轻 判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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