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前三必做、刑法罪名比较及论述题真题解析(务必要看)

考前三必做

如果你考前激动的不知道怎么安排了,以下这三点是必须要做的:

 第一、必须必须要背诵英语作文!!千万不要奢望自己能在考场上顺其自然的就写出高大上的句子 ,那是不可能的,英语再牛,也需要储备作文素材。还有小作文也不要忘记了。这个花点时间背诵下来,是比什么都拿分快的。

     第二、启航二十天二十题、肖秀荣四套、任汝芬四套、蒋中挺五套等多背背。不管是否能够压中,积累的素材,一定会在考场上派上用场的。

     第三、专业课不管是否背诵完,都要继续重温,然后务必要做一个工作:再强化记忆一下各科目的知识体系,也就是讲义中的知识树,到了考场上,回答每一门的时候,必须先把该科目的知识体系调动出来,特别是回答大题的时候,务必要全面,务必要懂得拓展。“前后文,上下文”的联系,就需要知识树!

2016年真题参考答案已经传到百度云,地址等同下载模拟题的链接。由于16的真题已经不具有可考性,大家重点需要查看的是如下题目的答题思路以及之前上传的:《2017年人大法学考试题型及答题技巧》

刑法罪名概念比较题(必看)

   刑法罪名的概念比较,实际上是最容易把握的题目,但是由于思路不对,反而导致在这类题目上花费了太多的时间,影响了后面大题的作答,导致出现全局性的劣势。今天就用实际的例子,两种不同的答题方式去告诉各考生,哪种是错误的,哪种是正确的。一个局部的改变和优化,能够让你的整体得分提高很多!

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正确的答题思路:

    第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4、在主观是故意

第二、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4、在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

第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属于渎职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最大的不同表现在滥用职权是出于故意,而玩忽职守只能是过失。

 错误的答题思路: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4、在主观是故意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4、在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

它们的相同点:

1、侵犯的客体都一样,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

2、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都不能单独成这两种罪名的主体。

它们的不同点:

    1、滥用职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行为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二,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面两个要素: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本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行其职责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3、它们的处罚不同。依照《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对滥用职权罪的处罚分四个档次①一般滥用职权罪,对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④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根据该条第2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题思路解析:之前有老师已经在讲义中反复提及了,五分的概念比较题,实际上就是名词解释题。只是考察你基本功如何,只要知识点提到了,不需要详述,不需要啰嗦,所以,大家在回答的时候,一定要采用正确的答题思路。因为在回答各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的时候, 潜在的逻辑就已经暗含着他们的比较了,所以,第三点他们的比较,就一两句话概括就可以了,有这个点的存在就能得分。

但是也必须声明:错误的答题思路,绝对不是错误的答案,甚至还是满分的答案,但是为什么不能采用?而且是绝对不可以采用?就是因为答题思路错了!考场的时间安排错了!在考场上,时间的安排,会直接导致情绪的变化,因为考场上的时间是固定的!用一个论述题的时间去得5分!然后用一个概念比较的时间去回答一个论述题,这本身就是错误的安排!一旦你三道共15分的概念比较题用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这时候你就会极度紧张起来,然后后面的大题就会赶进度,潦草的写完!这样就是得不偿失!不管做什么事情,都需要严格的考量投入与产出的比重,5分的分值就只需要你用5分的时间去对待;20分的分值就必须要你用20分的时间去对待。为了更好的阐述这个问题,突出其对比性,16年的论述题解析,也附在下文,论述题的内涵比较多,体系性也需要体现,所以占用的时间肯定是最多的,更何况它的分值也是最多的。所以,前面的概念比较就只需要做到这样的回答即可,而不需要深入阐述。

     另外,有些考生,还是一直问:概念比较到底写多少字合适?都要去人大读研的学生了,还问这种小学生问的问题,实在是不应该。我们拿环境法和法制史中的一个例子去讲解:

   概念比较:工业噪音与交通噪音

工业噪音和交通噪音是依据噪音的来源不同所做的划分。所谓的工业噪音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工业噪音和交通噪音都是属于环境噪音污染,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干扰了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现象,也都是我国环境保护法治理的对象。

概念比较:谋杀与故杀

谋杀与故杀都是唐代《斗讼律》中规定的有关杀人罪的罪名。“谋杀”指预谋杀人(但没有实施);“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谋杀与故杀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它们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属则处以死刑,体现了维护封建礼教的原则。故意杀人,一般处以斩刑。

     以上就是这两道题的答案。因为题目本身的内涵就那么多,无需为了字数而刻意去添加。谋杀的概念解释本身就是只有几个字,只要写出来就算采分点完整,为了均衡,如果概念本身的内涵就比较少,在比较的时候,就可以根据基础知识适当的拓展一点。只是在比较的时候,一定要记住,很多科目,他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都是比较点。法制史在比较的时候,也有很多套话可用。

     在法制史背诵讲义中,有一段材料分析就是关于过失杀的题目。里面提到的是七杀,有同学不理解为何有六杀,又有七杀。这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唐律中的罪名有总则中的十恶,还有分则中的杀人罪,伤人罪等。六杀就是属于《斗讼律》中的六杀;七杀就是多加了一个“名例律”中的不道(灭门、残杀)。唐律是法制史中考核的重点,所以考前可以再翻一翻法制史的重点章节。

论述题的思路及排版形式(必看)

试述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答:第一、民主的概念、法治的概念(简略即可)

    第二、民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

民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包括以下方面:

1、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前提和基础。

1、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政治前提就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权的建立;(2、民主的国家政权制度决定着法治的社会性质及其基本内容;(3、民主政权为了实现其自身的隐固与发展,积极要求确立法治原则。这是法治化进步的强大动力,即民主化要求法治化,推法治化。

2、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民主决定法的创制的质量。

1、认识社会中的法律需要,要发扬民主,把社会中分散的、潜在的、相互矛盾的利益要求明确地提出来,使多样化的利益要求都通过正常的渠道进入公共决策领域的讨论;(2立法的民主参与促进立法完善。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吸收广大人民群众与立法讨论,集思广益,使立法能够更广泛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需要;(3立法程序的民主化促进立法完善。发扬民主,要求立法遵循严格公正的程序,使人民代表严格依照程序,履行职责。立法程序的民主化有助于立法过程的真正民主化。

3、民主促进民众权利和自由意识及能力的提高,培育其守法精神。

1、发展民主的过程同时也是公民权利意识和能力提高的过程;(2、民主的发展会有助于培育一种新型的公民守法精神。

4、发扬民主有助于有效监督和约束国家权力。

1、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要求权力的直接行使者要对人民负责,接受监督;(2、发扬民主,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体系内要通过分工和制约实现权力的自我约束和规范化;要求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意识,使之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自我约束其行为;同时,动员人民群众对国家公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舆论监督来约束权力;(3、扩展社会自治,使人民群众更多地进行自我管理,使国家权力退出其不应干预的领域;(4、通过政党的政治参与促进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所有这些都是约束国家权力的民主手段。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约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素,也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之一。

    第三、法治对民主的促进作用

民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确认民主的国体、政体和活动原则。法律赋予民主合法性和正当性,并以国家强制力来维护民主制度。

    2、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广泛民主权利和自由,促进政治参与。如果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便是不稳定、不充分的,应当把民众参与纳入法治轨道。

3、法治有助于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国家权力正确行使。

1、确认宪法、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要求任何具体国家权力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任何国家权力不能对抗宪法和法律;(2、通过法律确认国家权力的内部分工及其相互关系。用法律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之一;(3、法律有助于加强和完善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机制。例如,完善选举制度、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推行公务员制度等。

4、法治有助于协调政治稳定和民主化改革的关系。政治稳定是民主改革的前提,民主化又是确保政治稳定的必要步骤。二者的矛盾和冲突必须要在法律框架内加以解决。

5、法治能够有助于弥补民主的内在缺陷。民主可能被滥用,不适当扩大其决定的范围,也可能被用来打击少数人,导致“多数人暴政”。法治的外在限制,被纳入民主的框架而成为民主的内在的自我约束

第四、总之,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总是民主相联系的,没有民主的法治必然走向专制民主也内在需要法治。在治理方式和手段的意义上,现代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只有充分发挥好民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以及法治对民主的促进作用,促进两者协调发展,才更有利于推动我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答题解析:

论述题的答题原则:论述就要有论述的样子。论述题是什么样子呢?必须有体系性,有系统性,有“述”,更有“论”。

在回答这个论述题的时候,考生容易失分的地方就是第一点和第四点没有写。只是用死记硬背的方式把第二点和第三点完整的写出来了,虽然写的很好,但是因为缺少了第一和第四的采分点,所以也不能得到高分。

一般论文的格式就是:先对其核心概念进行定义或者考究,然后再系统阐述问题,最后再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者展望等。

所以,本题的第四点就属于论的部分,并且结合了依法治国的热点。也只有完整的体现出论述题的体系性和系统性,才能够得到高分。

另外,结合本题再提出几点注意的事项:

    一、还是时间的分配问题。正因为论述题的内容很多,写的字也很多,甚至还需要一点点的时间去安排下体系性。所以,占用的时间必然是最多的。这就需要在考场上进行一个合理的安排。千万不要前松后紧,更不要到最后都没时间写论述了。当然,过犹不及,往年也有很多考生提前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就写完的,这也是失误的分配。

二、形式问题,层次性问题。看看本题的层次性和形式:

第一、

第二、

1、(1);(2);(3)

2、(1);(2);(3)

3、(1);(2);(3)

第三、

1、(1);(2);(3)

2、(1);(2);(3)

3、(1);(2);(3)

第四、

以上的层次感就很分明,阅卷老师也容易看到你的体系性,这样就做到了形式带动了内容。

另外,每一段的第一句都缩进。这就是一个很好的排版。所以,考生在回答问题的时候,务必要按照这样的形式,别写成了一团浆糊。

三、自由发挥以及适当精简的问题。

做任何事情都要讲求可操作性,如果一个复习建议或者答题方式没有可操作性,那就是再完美也没用。第四段的“论”,是完全可以根据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以及依法治国这个命题热点进行拓展的,所以,没有所谓的标准答案。第二点与第三点,实际上在考场上写出来,内容也是相当多的,而且绝对不会有考生完美的回答出来。所以,此部分也不要要求自己能够完美写出来,甚至还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精简。总之,只要整体有这个思路,并且论述的部分充实丰满就可以了。

四、回答理论法学,特别是法理学与宪法科目的时候,需要发挥的题目务必要联系知识体系,务必要联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超热点问题。

试述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

 第一、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就如何对待千年相传的“纲常名教”的问题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法理派主张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进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来改造中国旧的法律制度;礼教派主张修订新刑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为一体”,尤其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

 第二、在修律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制定《大清新刑律》的过程中,其主要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是传统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父母、祖父的行为。清末修律过程中,沈家本等人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撰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述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千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由此足见“干名犯义”条款大于礼教之事,是传统伦理的根本所在,因而决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应。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亦是传统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般而言,存留养亲多适用于独子斗殴杀人之案。沈家本等人认为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则认为“留存养亲”是宣传仁政的重要方式,不能随便排除在新律之外。

3、关于无夫奸”和“亲属相奸”是否为罪的问题。礼教派站在家族主义立场上,认为“法律不能与习惯相反”,子孙违反教令和无夫奸不加罪,“不合吾国礼俗”。礼教派则从国家主义立论,强调这两种行为仅属风化及教育问题,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必编入刑律。

4、“子孙违反教令”的问题,法理派认为属于教育上的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宗教育之学;

5、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法理派认为,父杀其子,主治不慈之罪;子杀其父,主治不孝之罪。

在资政院的会议上,法理派和礼教派双方各执己见,直至闭会也未能一致。清政府虽不得不勉强公布了新刑律及暂行章程。之后不久,在礼教派的弹劾下,沈家本被迫辞去了修订法律大臣及资政院副总裁的职务。

第三、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结局,说明了保守势力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常借“外人着眼之处”抨击礼教派的软弱性及实质问题上一再退让的妥协性。但是,这场争论,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典型的三段论。第一部分就是定义;第二部分就是“述”;第三部分就是“论”

试论述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限制。

答:第一、所谓紧急状态,就是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由于突发重大事件而严重威胁和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国家统一等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紧急予以专门应对的社会生活状态。在紧急状态下,有必要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紧急权力。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第二、紧急状态下限制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

第三、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限制界限。

第四、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五、紧急状态下,合理的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保障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对限制基本权利作出了总的要求,即只能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基本权利的目的而限制基本权利。

    第一部分属于定义,第二到第四部分都是“述”。第五部分就是“论”。论的部分可以自由发挥,不管字数多少,必须合理编写出几句,以便组成论述题中的采分点。

人大法学考前三必做、刑法罪名比较及论述题真题解析(务必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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