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如何判断委托方是否违约?
重点关注合同约定内容、委托方在先履行抗辩权是否成立
阅读提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方的技术需求、转化开发方技术研究价值,最终为了实现产品的创新和进步,可以说是既有益于当事人,又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合作。但是,由于该类合同的义务内容繁杂、历史较长、涉及金额较大,容易发生技术不达标、延迟支付、合同解除的情况,既是高新企业不可避免的一种合作,又是容易产生争议的一种合作。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技术合同有关业务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在合同分别约定委托方和开发方履行义务的阶段和履行内容时,如果开发方未全面履行在先的阶段成果交付义务,受托方可以迟延履行在后的付款义务。
案情简介:
1. 2015年12月18日,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与北京某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贝望公司”)签订《技术开发(技术秘密)合同》。红太阳公司委托蓝贝望公司研究开发“复方奥美拉唑干混悬剂”项目。
2. 根据合同约定,红太阳公司向蓝贝望公司支付第一期研发费后10个工作日内,蓝贝望公司应向红太阳公司交付全套申报资料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生产批件相关的各种证明性文件等,并提供原辅料清单及购买来源,设备清单,原辅料、化学试剂、中间体的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等。实验计划安排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处方前研究,其中“参比制剂申购”分为蓝贝望公司实验研究用、质量一致性对比两部分,参比试剂用于进行质量一致性对比。
3. 2015年12月22日,红太阳公司向蓝贝望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研发费,按照约定蓝贝望公司应于2016年1月7日前向红太阳公司交付上述资料。但蓝贝望公司仅在2016年4月-5月交付了部分申报资料,CTD资料迟迟未能交付,导致红太阳公司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9个月支付第二阶段研究费。
4. 合同履行中,蓝贝望公司要求红太阳公司购买参比试剂用于研发。红太阳公司认为蓝贝望公司尚未确定处方和工艺,因此无法进行质量一致性对比,无需购买参比试剂,拒绝蓝贝望公司申购需求。
5. 蓝贝望公司认为,红太阳公司逾期支付第二期款项、未付款购买参比制剂构成违约,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红太阳公司支付研发费、退还研发费并赔偿滞纳金、利息等。
6. 2020年6月29日,北京知产法院一审认为红太阳公司延期支付第二期研发费、未付款给蓝贝望公司购买参比试剂均不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合同、红太阳公司返还研发费、支付滞纳金,未支持支付研发费的诉求。
7. 2022年10月10日,因蓝贝望公司未上诉,一审生效后蓝贝望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驳回了蓝贝望公司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红太阳公司是否延期支付第二笔款项、未依约购买参比制剂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裁判观点:
一、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付款节奏和付款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研发费总额为420万元,分为五期支付。其中,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红太阳公司向蓝贝望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147万元,蓝贝望公司在收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所有的申报资料交付给红太阳公司;蓝贝望公司获得临床批件后10个工作日内,红太阳公司支付第二期款项126万元,蓝贝望公司在收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临床批件原件交付给红太阳公司;双方完成本项目的中试工艺交接,连续生产出三批合格的中试产品,经确认工艺与申报资料无冲突,试验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后5个工作日内,红太阳公司支付第三期款项63万元;红太阳公司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获得受理通知书并进入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期款项42万元;红太阳公司获得生产批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五期款项42万元。
二、蓝贝望公司不交付CTD资料和临床批件原件将直接导致红太阳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拒绝或者延期支付第二阶段的研发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履约过程中,关于第一期款项,双方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涉案合同后,红太阳公司于同月22日履行了付款义务,蓝贝望公司先后于2016年4月28日、同年5月13日延期交付了部分申报资料。对于尚未交付的部分,蓝贝望公司承诺于2016年5月13日后4个月内交付CTD资料,但一直没能交付;蓝贝望公司还承诺于中试交接前交付中间体质量标准资料,但认为合同未履行到中试交接阶段故一直没有交付,可见在红太阳公司依约履行了第一期的付款义务后,蓝贝望公司一直未能全面履行第一期的合同义务。关于第二期款项,蓝贝望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将临床批件电子版发送给红太阳公司,红太阳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支付款项,而蓝贝望公司一直没有依约交付临床批件原件。本院认为,对蓝贝望公司而言,其合同目的在于通过研究成果的开发和转移而获得约定款项;对红太阳公司而言,其合同目的在于通过承接蓝贝望公司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取得药品的生产批件,并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而CTD资料和临床批件原件均为红太阳公司申报药品生产批件必不可少的资料,蓝贝望公司不交付CTD资料和临床批件原件将直接导致红太阳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基于蓝贝望公司一直未能全面履行在先的第一期合同义务,未交付CTD资料等申报材料,一审法院认定红太阳公司延期支付第二期款项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
三、根据受托方对于委托方的申购需求提出的阶段、用途、是否超出开发方的实验研究范畴,判断委托方未同意开发方申购需求是否构成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红太阳公司是否未依约购买参比制剂并构成违约的问题,首先,涉案合同附件则将参比制剂申购分为蓝贝望公司实验研究用、质量一致性对比两部分,分别由蓝贝望公司、红太阳公司负责,可见参比制剂的购买义务是区分阶段、用途由两公司分别负担的。其次,从履约情况来看,蓝贝望公司虽已取得临床批件,但该批件明确指出了蓝贝望公司还应补充多项研究。而蓝贝望公司尚处于针对临床批件指出的药学研究问题进行补充研发阶段,其对参比制剂的申购需求亦未超出蓝贝望公司的实验研究范畴,应由蓝贝望公司自行负担。而且,蓝贝望公司虽在诉讼阶段主张红太阳公司未依约购买参比制剂使得研发进程受阻,但无论是在双方的会议纪要中,还是在蓝贝望公司向红太阳公司提交的工作月报中,蓝贝望公司均未提及实验研究因缺少参比制剂而无法继续,亦未要求红太阳公司为其购买参比制剂。因此,不能认定红太阳公司未依约购买参比制剂并导致蓝贝望公司研发进程受阻,红太阳公司没有购买参比制剂不构成违约。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红太阳公司延期支付第二期款项、未购买参比制剂均不构成违约。
案例来源:
《北京某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申1号]
实战指南:
一、技术委托开发,委托方最好与开发方约定清楚付款阶段、付款节奏。
一般来说,技术开发过程是一个周期比较长、工作过程比较繁杂的过程,为了保障委托方实现合同目的,如期获得符合要求和标准的技术或者产品,同时考虑项目研发周期较长、费用一般较大、开发方投入的时间经理和研发费用较多,委托方和开发方一般会采取分阶段付款的做法。例如,合同签订后支付总价款的四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五分之一(根据双方谈判情况决定),作为开发方启动研发工作的前期费用。之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主要的、重要的研发阶段,根据研发进度支付进度款。
二、合作方应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将各方的义务、履行时间、违约责任约定清楚,减少后续违约扯皮风险。
技术委托开发过程中,很多时候委托方的义务不仅仅是依约支付每个阶段的研发费用,还包括在每个阶段根据不同情况协助开发方提供技术、技术资料和物料。开发方在每个阶段向委托方提交的资料和成果也是不同的。总体来说,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包括太多的义务内容,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不将各方在不同时点的合同义务约定清楚,那么后续很有可能因此扯皮或者成为一方当事人扯皮的抓手。因此,在双方谈合作之初签订合同之时就把后续的安排和内容全部约定清楚。
三、技术资料交接过程以及资料完善情况,记录务必规范、正式、全面、正式。
李营营律师团队建议,为了使开发方每个阶段的工作成果以及达标情况得以准确记录,委托方在每个阶段接收技术资料时,应当由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或者法务人员、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参与接收过程,制定规范的书面资料交接记录或者会议纪要,将开发方交接的具体资料明细(注明原件还是复印件)以及每份资料、每项资料对应的达标情况现场与交接方确认,务必保证全面、客观、规范地记录资料交接过程和交接状态。同样地,委托方在每个阶段的付费过程和技术资料支持情况,开发方也应该在每次接收资料和费用是做好确认。这样做的好处是,各方一致确认在每一阶段的合同履约情况。根据我们参与多项客户技术委托开发项目的经验,这样做可以大大降低各方未来产生合同履行争议的可能性。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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