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下调
【刑法条文】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条文理解】
我国以往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4周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作了下调,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于特定的犯罪,经过特定的程序,也应当负刑事责任。特定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同时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特定程序是指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理解】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本条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内容,是关于妨害安全驾驶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这一犯罪通常具有以下三种行为:
(1)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关系到公共交通工具乘载人员的生命安危,保障驾驶人员的人身安全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保障乘载人员的人身安全。在现实生活中,个别犯罪分子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如非正常停车等,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进行暴力殴打,这种行为并不仅仅是对驾驶人员的人身侵害行为,而且明显具有侵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这里应当指出,本罪中的暴力只限于轻微伤,如果暴力程度达到轻伤以上,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为本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是1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依照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这对于汽车来说,就是指方向盘。这种抢夺汽车方向盘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是较为常见的。
(3)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说,上述前两种行为的主体都是公共交通工具的乘载人员,那么,本行为的主体就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操纵者,对公共交通工具的乘载人员的安全负有法律义务,因而应当严格遵守驾驶规则。
三、危险作业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条文理解】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面临更严峻的刑罚,尤其是对关闭、破坏安全生产预防措施、拒不执行针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等具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危险的三类行为,也被纳入刑事追责范畴。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本罪具有以下三种行为: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这是一种对生产安全条件的破坏行为;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具有上述三种行为的,在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情况下构成本罪。因此,本罪属于典型的具体危险犯。在认定本罪的时候,不仅要考察是否存在《刑法》所列举的客观行为,而且还要确认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实危险。如果没有这种现实危险,则只是行政违法行为,不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四、妨害药品管理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理解】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实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药品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等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申请、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申请、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申请、生产、销售、进口药品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且足以严重威胁人体健康,而仍然申请、生产、销售、进口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申请、生产、销售、进口药品行为通常是为了谋取非法利润,但该目的不是本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出于过失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则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条文理解】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的,可构成本罪。本条未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是否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可构成本罪。
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理解】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的罪名,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职责伦理关系和少女身心健康权,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与处于被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状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七、袭警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理解】
本条第5款规定的是袭警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条款,《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修改。此款规定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都不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对于袭击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第1款规定处罚。
八、冒名顶替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条文理解】
冒名顶替罪是指以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为手段,在高等学历教育入学、公务员录用、就业安置等环节,顶替他人取得相应资格、获得相应待遇的行为。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在高等学历教育入学、公务员招录、就业安置方面对公民身份管理的正常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或就业安置待遇;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盗用、冒用他人的身份,顶替他人以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资格和待遇,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九、高空抛物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理解】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条文。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对建筑物或高空环境的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高空环境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从自己所在建筑物或高空的物理位置,抛弃所持物品,产生坠下结果,可能产生人身、财产权益被侵害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十、催收非法债务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条文理解】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尤其是公共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直接实施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行为人,也包括雇佣、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非法债权,大部分还具有牟利目的。
十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条文理解】
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尤其是公共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会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而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其行为发生。
十二、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 ……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理解】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禁止赌博活动的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十三、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条文理解】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加的罪名。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制度,增加本罪名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生物安全法》相衔接。
(2)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包含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规范、行为人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了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利益(且情节严重)。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所实施的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行为违法,而故意为之。
十四、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条文理解】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加的罪名。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生物基因及胚胎研究等基因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伦理。增加本罪名的目的是维护生物安全,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
(2)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植入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且要求达到情节严重。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方式及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但不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有明确的认知。
十五、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理解】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包括过失。
十六、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理解】
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处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七、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条文理解】
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包括过失。
十八、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条文理解】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兴奋剂的管理制度、重大体育竞赛公平公正的管理秩序和运动员的健康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含提供、组织和强迫)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宣传教育办公室
提供:刘佩佩
签发:鲍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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