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公章】的法律要点汇总(附裁判案例)

来源:立正说法

1、公司的公章由谁来管理。

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司证照、印章应当由谁来保管,但是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中对证照、印章保管人进行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和公司规章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认定由法定代表人保管证照及印章。因此建议公司在章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中对证照与公章的使用、保管等进行详细规定,以免后续因此产生纠纷。

2、拿假公章跟第三人签合同,合同是否成立。

成立。实务中,“真人假章”这类问题相对较多,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使用虚假印章,则构成表见代理,在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也应认定所涉文件、合同成立有效。

《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第2款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在P290写明:要确立“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自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而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于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如果盖章人无代表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归于无效,那更不用说盖章人无代表权或者超越代理权且加盖假印章的情况了。

【参考案例】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白增江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402号

【裁判规则】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上湛江一建及600mw项目部的印章均系梁化同私刻,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无效。但因梁化同与湛江一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足以使白增江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梁化同得到了湛江一建的授权,故梁化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湛江一建承担。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梁化同的询问笔录不属于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梁化同私刻印章涉嫌犯罪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审理也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因而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3、如果无代理权人伪造假公章对外签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另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如果相关人员伪造印章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相关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当然导致伪造印章所签合同无效,且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影响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审理和认定。

【参考案例】

宋乃生、王庆杰与江苏八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吴悟华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索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申字第715号

【裁判要旨】关于本案应否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八达公司主张,吴悟华伪造印章的行为已超出民事行为范畴,不能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该《规定》第十一条的内容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从该规定来看,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法院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二是有经济犯罪嫌疑。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应属于经济纠纷,吴悟华有关私刻印章的行为可以另案处理,不影响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审理和认定。且前已述及,二审将吴悟华在本案中借款行为认定为表见代理并无不当,因此,对八达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4、公司公章被未被授权代理人非法控制,是否可以夺回。

可以,具体可以通过公司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完成,需要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在公章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意志的代表权。如果要求返还公章的股东或其控制人还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需要:

(1)先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任命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属于自由约定范畴,但公司限定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选择。而董事长及经理的选任,需要董事会决定,执行董事的选任需要股东会决定。

(2)召开董事会。如果原章程中规定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召集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但是前提新控股股东能在公司会中作出有效的决议。

(3)召开股东会,改组董事会。如原董事会没有新控股股东的代表董事或代表董事的人数不足以作出有效的决议,新控股股东需要先召集股东会,选任控股股东委派董事控制董事会,然后再召开新的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最终完成法定代表人更换,所以最终还是会回归到持股比例问题。

最后上述程序完成后,再以侵占公司公章的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另股东董事监事在无特殊约定下,无权要求保管公司证照(见参考案例2)。

【参考案例1】陈少棠、厦门嘉裕德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案件索引】(2017)闽民终1213号

【裁判要旨】陈少棠是否应当返还嘉裕德公司的公章。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证照等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对其公章、证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司的公章、证照被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返还。

本案中,陈少棠主张其持有公章的依据是其系公司股东,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公司公章的占有、控制和管理有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嘉裕德公司作为公章的所有权人主张陈少棠予以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2】范某与北京某某墨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案件索引】(2017)京02民终2878号

【裁判要旨】北京市二中院:范某仅为墨业公司股东之一,并非公司和墨汁店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印章保管人,其要求掌管公司的公章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的依据。范某称其为临时小组负责人,有权掌管公司印章。但根据2014年10月17日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在该决议上签字股东尚不足构成全部表决权的30%,不符合该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决议中并未明确指定范某有权掌管公司印章。一审法院判决范某返还印章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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