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户籍所在地起诉怎么办 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

原告起诉老王,只能到他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吗

原告在户籍所在地起诉怎么办 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确定了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当原告到法院起诉被告时,应当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在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原告就需要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这里就涉及到“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认定问题,两处地点是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重要联接点。只有正确认定“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才能准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从而使原告能够准确找到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而去起诉。对公民住所地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故根据该规定,认定公民的住所地,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户籍登记在哪里,此地就认定为其住所地。以户籍所在地认定公民的住所地,不受其在该地居住时间长短的影响。

如老王户籍登记在甲市A区,则该区就是其住所地,后因工作原因,老王将其户籍迁至乙市B区,在该区落户后,乙市B区就成为其住所地。假如老王在乙市B区落户后,原告对其提起诉讼,在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时,应当选择乙市B区法院起诉,不能再到原户籍所在地甲市A区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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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因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公民实际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而长期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居住的情况。当公民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时,该地就成为其经常居住地。关于“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原告起诉时,被告已经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某一地方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此地就为其经常居住地,此时原告就应当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如老王将其户籍由甲市A区迁往乙市B区后,因工作需要,单位将其外派至丙市C区担任区域负责人,此后其一直工作和居住在丙市C区。当原告起诉老王时,其已经在丙市C区连续工作居住了一年零一天。此时,丙市C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案件应由丙市C区法院管辖,原告应当到该法院起诉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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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经常居住地应当符合法定条件:1,必须在同一地点连续居住;2,连续居住的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同时符合以上条件才可以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如果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先后在两个地方居住,尽管累计居住时间超过了一年,但在每个地方的居住时间均不超过一年,则两处均不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对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认定为其经常居住地,法律只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即“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公民因为生病住院治疗,尽管其在此地连续居住超过了一年,此时也不能认定住院治疗的地方为其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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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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