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怎么识别 公章怎么才算有效

最近围绕“公章”而出现的新闻时常刷屏。下面就简单讲讲有关“公章”——特别是没有经过备案的“公章”,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先说结论:从目前国内司法实践看,如果企业使用未经批准备案的“私刻公章”(指企业未经法定程序自己刻制的公章),对外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一、《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其行为为行政管理性文件,无权否定企业在民事和商事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备案的“私刻公章”的法律效力。

二、未备案公章企业一经使用,对外即具备法律效力。

案件来源:汪天雄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

裁判要旨: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诉讼中承认其效力,则不论该公章是否经公司授权、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诉讼中否定其效力。

三、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号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关于转让合同上加盖的公章问题。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的内容,鲁泉公司成立后,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章备案;鲁泉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一审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可反映,鲁泉公司的两枚公章在公司年检、经营管理中均先后使用过。鲁泉公司主张合同上加盖的该枚公章系刘法亭私刻使用、鲁泉公司不认可,但就此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且与案件证据反映的内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况且,陈怀深作为与鲁泉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根据经济交往常理,客观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鲁泉公司使用的印章。至于鲁泉公司使用公章不规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因此,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鲁泉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企业公章被盗、抢或丢失后,以非经法定程序私刻的公章对外处分权利,只要经其法定代表人确认,亦能代表其公司意志,同样可以作为企业独立处分权利的意思表示证明。

案件来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311号杭州富春江医院与杭州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越炜公司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其陆续供给富春江医院的卫生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均属合法经营,故双方的买卖关系应予确认。2005年9月,越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尚未清算,其丧失的只是经营权,这并不影响公司独立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由于备案公章遗失,为处置对外债权债务之需要,越炜公司又重新刻制公章一枚,且该公章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故越炜公司将对富春江医院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康健公司之行为,应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富春江医院以越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章刻制程序不合法来抗辩其债权转让不具有可信性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五、刑法280条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其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作为股东法人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未经备案刻制公章后用于公司事务,基本不会构成刑事法律责任。

六、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应当把握‘看人不看章’的原则,主要考察盖章之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外,要使加盖公司印章行为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首先条件是盖章行为本身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而非以个人名义实施,或虽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但构成了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至于印章本身是否为真,并不直接影响合同效力。

七、为了增强效力,可以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授权等形式,以减少和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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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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