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中的节税技巧 合同签订中的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中的节税技巧 合同签订中的法律效力

【法条速递】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合同签订中的节税技巧 合同签订中的法律效力

【简要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有些公司有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私刻公章、恶意加盖非备案公章或假公章,发生纠纷后又以非真章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效力的现象,此时应当如何去认定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简单分析如下:

一、看人不看章

在遇到“真人假章”(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加盖假公章)、“假人真章”(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加盖真公章)等“人章不一致” 的情况下,要牢牢树立“看人不看章”的思路,应当着重去认定盖章之时盖章的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根据代表、代理的相关规则来判定合同的效力。

二、区分代表和代理

(一)代表

在代表规则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一般性的民事活动,无须授权,其后果由法人来承担;即便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也仅是越权代表,并非无权代表,此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二)、代理

在代理规则中,除法定代理人外,一般的委托代理都是一事一授权,代理人的变动性很大。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百零三条)的情况下,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还需说明一点,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表见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实际上可能是无权代理,也可能是越权代理),其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三、空白合同加盖公章后再确定合同内容如何认定

在实践中,也会出现空白合同加盖公章后再确定合同内容的情况,此时要通过判定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来认定合同的效力,具体可以参照第二部分的分析来判定。

综上所述,在认定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应当审查盖章行为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进而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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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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