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者上班途中摔伤是否算工伤开发区人社局:认定工伤

进城务工人员上班途中摔伤,造成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却在3天后合同到期时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申请认定工伤。经过3次法律援助,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指派援助律师帮助劳动者成功维权,最终获得总计19万元的各项赔偿。

2021年7月,进城务工的任某应聘至开发区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作,某人力资源公司又将其派遣至某电子公司上班。2022年3月28日,任某在上班时摔伤,同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某人力资源公司违法终止了与任某的劳动关系,也未为其申请认定工伤。任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2年7月28日,任某向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任某属于进城务工人员,且该案属于工伤待遇纠纷,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山东智文律师事务所王丽娜律师办理此案。

王丽娜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任某了解案情,结合本案证据确定了本案办案思路:任某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申请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及违法终止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否认工伤,未获人社部门支持

2022年7月29日,王丽娜律师将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次工伤认定争议的焦点是:任某的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用人单位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本案中,任某上班路上自己摔伤,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任某不属于工伤。

王丽娜律师辩称:本案不适用该法条,根据事发当天情况,任某7点20分从单位宿舍出发经过天桥,刷了用工单位的门禁卡通过第二个天桥,7点30分左右不慎摔倒,7点40分在车间刷脸打卡。本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任某是在工作场所内去往工作岗位的途中发生的摔伤,是为开始工作所必须进行的行为,因此任某的受伤属于工伤。

2023年1月19日,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任某受伤认定为工伤。

两年3次法律援助,劳动者获得19万元赔偿

王丽娜律师又为任某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相关材料,2023年2月7日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任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9级。

因对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2023年3月10日,任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王丽娜律师继续代理。法援律师向开发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提出四项诉求:一是确认任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任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3224元;三是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任某医药费30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四是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任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967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5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13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4524元。以上合计265895元。

某人力资源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3年5月15日,任某第三次申请了法律援助,继续要求王丽娜律师代理。2023年7月19日,某人力资源公司撤诉。

工伤待遇一案于2023年11月1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为避免诉累及尽快拿到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某人力资源公司同意于2023年11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任某19万元以解决双方之间的全部争议。2023年11月21日任某得到19万元赔偿款。事后,任某送来锦旗,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及王丽娜律师。(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刘明东)

【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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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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