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该管管并发司法警示书了!

什么?律师事务所左手原告右手被告?!

有纠纷找律师,这是社会群众普遍的做法。但你或许不知,当你找律师进行诉讼后,在庭上或判决书上你才发觉双方律师竟然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

如果你的案件不如人意,或许你会埋怨法院怎么能让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呢?!于是你上诉,说程序违法,但很可惜的是,被法院驳回。理由不成立!!

顿时你哭笑不得!总也想不通为什么同一家公司既能代理原告又能代理被告,就有被同一个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一样,心里不舒服!

最高法述称:虽属不当,但审判程序并不违法!

目前已经有很多诉讼案发生了同一家律师事所所既代理所告又代理被告的情形,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这种情形进行了回应,并在判决书中写道:“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委托,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理原告、被告参加诉讼虽有不当,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2013)民一终字第149号】

最高法的观点很显,虽属不当,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我想法,针对这种行为,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局应当管管了!不然律师事务所秩序及风气将会逐渐恶化,并最终影响公正司法的效果!

律师事务所左手原告右手被告源于现实管理体制的窘境

同一案件之所以会出现律师事务左手原告右手被告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与法院的受理模式所决定的。两者共同构成了司法诉讼中的不严谨现象,而这种不严谨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受损,且也不利于健康代理秩序的构建!

同一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该管管并发司法警示书了!

虽然说国内律师事务所发展已有百年(从清晚期起算),但对律师的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律师虽受事务所的聘用并受其管理且案件上是受事务所指派【这是重点,指派!】,但实质上律师却是自由将军,是个纯粹的个体执行业者。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关系大多属于执业上的挂靠,双方并不真正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在接受案件代理时,一切信息只能由单个律师掌握及控制,事务所在代理委托书上盖章时也只是走走过程,并无严格的登记及审查机制,因而事务所无从管控,更无从分辨是否同时代理了同一案件。

而另一方面,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时,也只是有接受答辩文件或者开庭核查身份时才会知晓是否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了同一案件。且法院即使发现了也不会主动向律师事务所提出要求改正或者提示当事人变更代理律师事务所。因此,法院的事后监管同上述事务所管理机制上的不作为使得大量的案件存在同一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的情况。

同一律师事务所左手原告右手被告破坏了律师行业执业秩序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代理的案件从本质上讲代表的经济利益是一致的,且最终费用也归于律师事务所,更何况,在法律关系及委托文书上,律师都是受事务所指派的,所以这种状况就类似于既当教练又当裁判!这种角色直接阻碍了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相同案件原被告的正当与合法性,且自相矛盾, 破坏了司法的严谨性与执业的规范性。

同一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该管管并发司法警示书了!

早在2001年,司法部就曾向征询此问题的江苏司法局进行了批复,指明了同一案件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属于双重代理行为,违法了律师执业的规范,应当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事务所进行处罚,如代理律师有过错的,还应当对律师进行处罚。

同一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该管管并发司法警示书了!

此批复明确了双重代理的性质,双重代理作为民法总则中也是被禁止的,因为它违反了委托人最大化的利益的可期待性。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疏忽不应让社会体制为其买单

综合上文我们知道,同一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有多方面原因,有的确实可能会受经济不发达律师事务所较少的原因影响,但这些影响因素并不足以构成其能左右代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即使受经济不发达数量过少的影响,如果非要代理,必须得请示管理机构方可或者报律师协会准许,这样才不会出现律师事务所在利益同一的情况下其内部律师进行串通损害案件当事人合法利益或预期利益!

让法院或当事人为律师事务所管理案件的疏漏进行买单,实质上是允许并纵容了这种情形的发生,越是允许与纵容,这种现象出现的范围会越大,直至习以为常!见怪不怪!并对整个律师管理体系构成冲突,并对利益攸关者回避制度构成前沿性破坏,造成司法体系的不良影响。

同一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该管管并发司法警示书了!

因此,在代理体制上应当严格明确律师事务所的代理纪律,强化其完善自我管理并内部把关;另一方面,法院在发现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原被告时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说明并征得律师协会或司法局的同意,作为个案处理。或者由律师协会发布纪律通知,明确要求各事务所强化把关,并对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及时提前司法局处罚,并进行通告批评。多管齐下,才能逐渐杜绝这种左手原告右手被告的情形,并净化代理环境,维护司法整体秩序!

同一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该管管并发司法警示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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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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