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辩护三十六讲之二十四,庭后交流

开完庭,律师的刑事辩护服务并没有结束,还需要庭后交流。许多律师眼中的刑事辩护就是开完庭,不仅没有“审前辩护”服务,也没有“审后辩护”服务,这就使得律师的辩护效果大打折扣。技术辩护其实就是说服技术,只要法院的判决书没有签收,律师的辩护服务就不应该停止。

技术辩护三十六讲之二十四,庭后交流

技术辩护律师“庭后交流”,最好的理由是提交书面辩护词或补充辩护词,并当面陈述意见。许多法官都清楚律师这次要求约见,更多会提一些不方便写入辩护词的“新意见”。如果说那些把无罪辩护当成方向的案件无需庭后交流,那么其他各种案件特别是把无罪辩护当成辩护方法以争取轻罪判决的案件,律师应当把自己的妥协意见作为庭后交流的重点。在法庭上可以义正辞严,但那更多是表现给公诉人听的,也是表演给旁听群众看的,能否妥协、如何妥协才是律师需要与主审法官协商的。我是无罪辩护的拥趸者,但绝大部分的无罪辩护更多是作为争取轻罪判决的手段。“能战方能言和”,只有在法庭上全面否定公诉人的有罪指控,才能有效说服法院做出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技术辩护的“文才”体现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书上,技术辩护的“辩才”体现在庭审询问、质证、辩论上,技术辩护的“口才”则体现在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上。技术辩护严格意义上是“三才”即文才、辩才、口才的集中体现,并非是一些知名律师那种“不会见不阅卷,庭审靠雄辩”模式,也不是一些资深律师“只要文才好,开庭不重要”,而是要求律师穷尽各种技术手段说服办案机关。再好的“文才”,法庭上你不能有效发声,焉不知“没有声音,再好的戏也出不来”?即使你有“文才”与“辩才”,却不注意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你的许多“表演性”动作很容易被办案机关误解甚至曲解,如何争取办案机关做出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说服”是一门艺术,要注意方式与方法,如同“触龙说太后”,站在受众的立场上帮他们思考。但“说服”更是一门技术,它要求好的“口才”,更需要充分向受众展示接受某种意见的“趋利避害”。为什么律师无罪辩护在批捕阶段最容易?因为批捕阶段是错案风险从侦察机关向检察机关转移的时间节点。为什么律师无罪辩护很难争取无罪?因为无罪判决意味着有办案机关需要承担错案责任,甚至经办人员需要背责。为什么律师许多时候无罪辩护比轻罪辩护更能争取轻罪判决?那是因为无罪辩护增加了公诉机关举证难度,而且证据漏洞更容易暴露,律师最终放弃无罪辩护成为争取法院做出较轻判决的筹码。

庭后沟通,在我办理谢某组织卖淫案中得到充分体现。该案一则公安机关取证程序错误导致言词证据都要被否定,二则没有发生刑法上卖淫行为的直接证据,三则被告人拒不认罪,而且本案属于“认罪即五年以上重罪”的特殊情况,当然最适合无罪辩护。法官最初误以为我是“死磕律师”,因为我庭前申请证人到庭、侦查人员出庭、非法证据排除,还要求调取全程录音录像证明侦察机关没有“诱供”、“逼供”与“指供”。该案庭审结束后小半年了,法院竟然迟迟不能下判决,还多次让检察院补充侦查,我就知道是时候去约谈主审法官了。

寒暄几句后,主审法官放松了对我的戒备,和盘托出他们最初误以为我是“死磕律师”,做了“程序做足,实体从重”的对策,即我做出任何程序性的要求他们都会回应,但实体判决上一定是尽量重判。后来发现我不是“死磕律师”,因为我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回避申请,没有对程序性问题吹毛求疵。庭审中他们也发现我的重点放在“证据辩护”上,甚至向法院申请的证人还让家属联系留在庭外,一看就是“刑辩老手”。她还说认真看过我提交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与提交给法院的法律意见书,前者竟然对取证程序错误与鉴定遗漏只字不提,后者才作为辩护重点,一看就知道我特意避免提醒检察院补充证据。当然,她也认为我作为辩护律师,这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她也愿意与“技术流”的律师打交道。主审法官还说网上搜索过我的名字,知道我是知名律师,我立即回应说“是有自知之明的律师”。她说我不象某些来自大城市的律师那样趾高气昂,而是对法庭很客气很尊重,这才愿意跟我深入交流。她抱怨说不少知名律师对他们小地方的法官很不尊重,要知道他们也是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也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我立即回应说,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大家只是分工的不同,而且律师的法律服务最终需要通过你们办案机关才能实现价值。赢得法官的好感,也就便于我去争取被告人合法权益。看来律师也是法官的调查研究对象,“江湖名声”很重要。

我提出本案存在取证方面的错误,认为法院如果做出无罪判决,不仅有利于体现法院的主体地位,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潮流,而且有利于督促侦察机关规范执法,倒逼办案机关提高业务能力,通过个案推动法治进步。该法官笑笑说,余律师说的话我都能理解,我也想这么做,但我们很难这样做。余律师你抛开这个案件是你代理的,你说说这个案件无罪吗?被告人不是无辜的,只是侦察机关取证有误,这样的案件显然判不了无罪。当然,我们也会发建议书给办案机关,督促他们规范执法,再出现这种情况我们直接不予认定。看来“下不为例”也是体制内的正常模式,后来我甚至遇到了那位受益者律师,他说也是侦察机关取证程序错误,法官很生气说前面有个律师也是这种案例我们提醒了侦察机关,这次竟然还是如此我们直接不予认定。

我随后提出本案能不能判缓刑,主审法官说判缓刑要上审委会,她不能自己做主。她问如果是判实刑,多久我们能够接受?我提出1年左右吧,我去说服被告人认罪。主审法官说,那你把无罪辩护词撤回去如何?我说拿到判决书,我补交一份轻罪辩护词。后来的结果当然是法院改变罪名以容留卖淫罪做出了1年多的判决。我之所以没有当场撤回无罪辩护词,就是“留一手”避免法官按照组织卖淫罪作出判决。刑辩江湖行走多年,不熟悉的法官还是“小心谨慎”为好。如果是熟悉的法官,都知道余律师义正辞严无罪辩护多半只是为了轻罪判决,都会很冷静看余律师如何对公诉人“找茬”,然后坐等余律师撤回无罪辩护词,法院判处几个月或者缓刑。律师能够与法官商量裁判结果,这也是建立在律师尽职尽责且有效有理辩护的基础上。

技术辩护三十六讲之二十四,庭后交流

律师庭后交流,不仅是向法官陈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尤其是强化法官对本案存在哪些证据漏洞的认识,而且是与法官商量案件如何处理比较好。律师关心的不是“真相”,而是被告人能够尽快释放。法官固然比律师更关心“真相”甚至“公平正义”,但他们更关心本案能够及时结案,公诉人不抗诉、被告人不上诉。律师要通过说服”公诉人“不抗诉”,需要在庭审中充分展示自己的“辩才”与“文才”,让公诉人觉得只要法官判有罪就是在“偏袒”自己。公诉人理直气壮,辩护人哑口无言,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只要有一点让公诉人不满意,检察院都会抗诉。公诉人能够被辩护人驳得即使口不服也会心服,法院就是做出再轻的判决,公诉人也不会有意见。要求被告人不上诉,当然是法院的判决“够轻”,律师则在“审辩交易”中说服法官轻判并说服被告人服判。

律师能够庭后交流中说服法官,关键还是“庭审表现”,能够让公诉人和法官都佩服起专业精神的律师,更能让法官愿意接受妥协。律师庭后交流,则体现的是律师的敬业精神,尤其是律师不远千里去外地办案时还抽出时间约谈主审法官。我上次去浙江绍兴办案,也是庭后阅卷主审法官,法官也是考虑到我从广东惠州过来一趟不容易,愿意与我谈谈这个案件如何判决比较好。该组织卖淫案虽然是在法定下以下判决,但我的辩护目标是无罪,所以该案只好进入二审阶段。

即使是法律援助案件,我也经常庭后与主审法官沟通。我曾办理了一位少年联合几位少年绑住自己奶奶抢劫的案件,该少年的奶奶谅解了自己的孙子却判了实刑,我代理同案少年犯却发现有自首有立功(协助抓捕其他少年),当庭要求法官做出缓刑判决。法官没有同意,我庭后去约谈主审法官,继续要求判缓刑,毕竟是小孩子不懂事,关押起来很容易学坏。少年法庭的法官很同情这些“留守儿童”的遭遇,毕竟他们没人管教这才出现走上犯罪道路,也愿意做出轻罪判决。但被奶奶谅解的那位少年都没有判缓刑,其他人判缓刑有些不合适。后来妥协的结果是“关多久判多久”,毕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还是以教育为主。

本地许多法官都很熟悉我,看到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我更加尊重,对我的辩护意见也更愿意听取。我一直建议律师包括从业10年以上的“老律师”,也应该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这不仅是改变办案机关对律师的“收钱才办事”的误解,也是体现律师的社会价值。当然,即使是法律援助案件,也应该尽职尽责辩护,各种法律文书、庭后交流都不能少,律师的专业素养需要通过敬业精神体现出来。

技术辩护三十六讲之二十四,庭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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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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