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检察讲堂】罪名篇——检察官带你了解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立案标准

个人受贿数额三万元以上;数额一万元至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其他较重情节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或者有下列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与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受贿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受贿数额较大(三万元—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受贿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三百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新规定了终身监禁。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其严厉性介于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

从轻情节

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根据犯罪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重情节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1

国家机关(权力、行政、司法、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

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受贿罪可以分为直接受贿(即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斡旋受贿(即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我们先来分析直接受贿。

直接受贿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职权,即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二)索取他人财物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三)财物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四)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形式

一、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职务犯罪检察讲堂】罪名篇——检察官带你了解什么是受贿罪

丁某某受贿案

2001年至2003年间,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在担任该市经济委员会委员期间,利用主管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职务便利,接受该市某水泥厂厂长的请托,为水泥厂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水泥厂厂长处购买房屋一套,购买价格与房屋市场价差额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后丁某某被法院判处受贿罪。

二、收受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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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堂受贿案

被告人王景堂在担任岩山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岩山电力公司解决土地征用、协调群众关系和帮助公司开展线路架设、输电入户、入企业等业务。2008年,被告人王景堂收受时任岩山电力公司总经理阙某、副总经理卢某和林某、公司财务主管袁某为感谢其对公司的帮助和支持而共同出资10万元购买的岩山电力公司股权。被告人王景堂被判处受贿罪。

三、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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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该行为属于以合办公司为名的变相受贿,应以受贿论处。

四、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

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委托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为自己炒股(或者购买理财产品),但未出资分文,而是由乙为甲“垫资”炒股的,甲所获取的“收益”均为受贿数额。

【职务犯罪检察讲堂】罪名篇——检察官带你了解什么是受贿罪

五、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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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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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华富受贿案

2009年4月,万香公司董事长李某甲安排被告人曹华富之子曹某在该公司美国分公司“工作”。被告人曹华富明知其子曹某在美国分公司实属于挂名领取薪酬,没有制止,并利用担任淮安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甲控股的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开发汇丰国际广场房地产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和调整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七、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职务犯罪检察讲堂】罪名篇——检察官带你了解什么是受贿罪

李某某、邵某某受贿案

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邵某某伙同丈夫李某某利用李某某担任某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党委书记、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某在工作调动、获得福利分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2月,邵某某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并告知李某某,李某某未将钱款退还或上交。两人被判处构成受贿罪。

八、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职务犯罪检察讲堂】罪名篇——检察官带你了解什么是受贿罪

刘某某受贿案

2001年,某开发公司总经理朱某某为感谢该市某区城建局局长刘某某在城区改造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将其购买的一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钥匙交给刘某某,提出任其处理。该房屋所有权虽未变更登记,但已由刘某某实际控制使用。刘某某收受房屋的行为被法院判处构成受贿罪。

九、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职务犯罪检察讲堂】罪名篇——检察官带你了解什么是受贿罪

王某某受贿案

2012年至2016年间,王某某利用担任某督查中心副主任、巡视员,主管环境执法督查等职务便利,为北京某某科技公司在环保监测产品推销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公司负责人给予的45万余元。2016年7月,王某某因得知自己被纪委调查,便将其中的12万元退还给该公司。其退还钱款仍计入受贿数额。

十、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

离职后收受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职务犯罪检察讲堂】罪名篇——检察官带你了解什么是受贿罪

斡旋受贿

构罪要点之一: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职务犯罪检察讲堂】罪名篇——检察官带你了解什么是受贿罪

辛华受贿案

2017年,被告人辛华利用其担任连云港市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心主任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陈某戊协调处理违规、越界采砂处罚及合同延期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7年7、8月份,被告人辛华在东海县西双湖一号小区收受陈某戊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构罪要点之二:

不正当利益

指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例如: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一个公司送钱了,一个没送,即使最后送钱的没中标,其在这个过程中,也谋取了竞争优势,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小结:对受贿犯罪,要注重把握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不管收受财物的形式、手段如何翻新,方式、方法如何变换,只要所收受的财物是职务帮助行为的对价,就属于受贿。

最后笔者送上两句廉政警示: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道路千万条

预防第一条

【职务犯罪检察讲堂】罪名篇——检察官带你了解什么是受贿罪

向奋战在抗击疫情战线的广大工作者致敬,希望大家勤洗手、戴口罩、少扎堆。

(供稿丨第三检察部 侯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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