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闭、解散、被吊销,遣散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公司关闭、解散、被吊销,遣散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综上,公司解散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也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之一,应当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资不抵债的,走破产清算后进行支付。

更多关于劳动人事纠纷劳动知识的问题大家可继续留言,涉及隐私可关注后私信。#法律咨询 #劳动仲裁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律师 #劳动人事 #劳动合同 #待岗工资 #工资 #劳动关系 #待岗 #遣散 #破产 #破产清算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1-20 08:46
下一篇 2024-01-20 08:5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