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裁判依据合辑(最高法+各省市)(2022年)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0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03、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0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按照扶养人的赔偿标准,从有利于被扶养人的角度确定。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05、【成年被扶养人主体标准】成年被扶养人应同时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

“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应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被扶养人领取的社保金额明显低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应补足差额部分。

06、【胎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预留】为胎儿预留被扶养人生活费仅限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的情形。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予以支付,反之则不予支付。

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湘高法发〔2019〕29号)

07、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或受害人其他损失,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受害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2017年5月3日)

08、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是应以被扶养人的个人情况还是应以受害人的个人情况作为判断适用城镇还是农村标准的依据?

答:第一种观点认为:被扶养人系生活费的需求一方,所以应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及居住地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扶养丧失说”。根据该说,被扶养人生活费确定的依据是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人丧失了可靠的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应当对此予以赔偿,此时的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是对间接受害人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源自于受害人,故应以受害人的身份及居住地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与受害人的情况密切相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从司法解释的理论基础来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最初是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的,该司法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采取的并非“扶养丧失说”,而是受害人死亡时采用“继承丧失说”,受害人残疾时采用“收入丧失说”结合“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这些理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并非被扶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而是因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后导致的受害人个人收入中用于家庭成员生活消费需要的减少的部分。

二是从法律规定的前后演变来看,当时最高法院制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时,确定对于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赔偿均系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本来采取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即可涵盖,但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为了保持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和一致,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受害人未来的收入损失人为的分解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也就是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就等于受害人的全部收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最高法院又下发了通知,明确了不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予以赔偿,也就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实际等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之和,这样就终于明确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就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完整的赔偿。

综上,无论是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论基础还是历史演变均可以看出,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始至终都是属于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一部分,因而是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关联,与被扶养人的个人情况无关,在具体赔偿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来确定是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予以计算。

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

09、【被扶养人资格的审查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某一亲属是否为被抚养人产生争议的,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查认定。

受害人的近亲属是否需要抚养,根据诉讼时的情况审查认定。

六、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10、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以自己名义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提供证据证明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被扶养人可不作为权利人参加诉讼。

11、以发生交通事故之日确定被扶养人年龄,扶养年限按照有利于受害人一方的原则取整数。

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成中法发〔2017〕116号)

1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被扶养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扶养人的赔偿标准,从有利于被扶养人的角度确定。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13、【成年被扶养人主体标准】成年被扶养人应同时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

“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应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应以劳动能力鉴定为依据。被扶养人领取的社保金额明显低于城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生活消费支出的,应补足差额部分。

14、【胎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预留】为胎儿预留被扶养人生活费仅限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的情形。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予以支付,反之则不予支付。

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纪要》

15、受害人依法扶养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依法扶养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并且有证据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不论被扶养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依据扶养人身份状况,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

16、扶养人所举证据有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而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司法鉴定意见,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予以支持;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应比照伤残赔偿指数进行确定。扶养人所举证据既有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又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司法鉴定意见,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也应比照伤残赔偿指数进行确定。

17、确定被扶养人年龄,应当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基点。

九、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2018》

18、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一律支持,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情况确定,原则上7级以下不支持(7级以下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支持),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一般予以支持;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如果不能提供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证据,不予支持。因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于受害人,故被扶养人生活应以受害人为标准。

19、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20、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考虑扶养人的扶养能力,被扶养人的年龄确定是否支持及支持的年限。被扶养人本身没有劳动能力的,不应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20年,在60周岁以上的计算至80岁,75周岁以上的最长5年。

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参考》(穗中法〔2017〕79号)

21、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定残之日起算。被扶养人在事故发生时已形成胚胎但尚未出生,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出生并存活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期限从出生之日起算。

22、事故发生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被扶养人,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该被扶养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可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

23、被扶养人事故发生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赔偿权利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由其举证证明该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如果被扶养人的其他生活来源收入尚达不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补足差额的,人民法院可支持差额部分。

十一、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24、赔偿权利人仅提供扶养人的伤残等级证明,而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证明,如何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做出判断。在赔偿权利人仅提供扶养人的伤残等级证明的情况下,根据扶养人的伤残等级程度来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25、在受害人医疗时间较长时,应以什么时间为起点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事发之日、治疗终结之日、定残之日)?

答: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6、受害人已年满60周岁,生前有固定收入的,其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生前没有固定收入的,其配偶举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

答:受害人年满60周岁,其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满足如下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由被害人生前实际扶养。

十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7、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被扶养人身份状况,分别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

28、对受害人依法扶养的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近亲属,或者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的近亲属,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被扶养人有其他生活来源,且该生活来源高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除外。

十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9、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情况,按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30、受害人被评定为八级至十级伤残,且未能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被评定为一级至二级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比例为100%,被评定为三级伤残,赔偿比例为80%,被评定为四级至七级伤残,赔偿比例依次递减15%。

十四、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1、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扶养人身份状况计算,但扶养人为农村居民,而被扶养人为在城镇接受学历教育的未成年人的,该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被评定为Ⅷ(八)至X(十)级伤残,且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的,其被扶养人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不予支持。受害人被评定为Ⅰ(一)至Ⅱ(二)级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比例为100%;被评定为Ⅲ(三)级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比例为80%;被评定为IV(四)至Ⅶ(七)级的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比例依次递减15%。

32、 被扶养人有其他生活来源,且该生活来源高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又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五、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21日)

3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并以被扶养人的身份情况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标准计算。

34、【被扶养人主体的认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5、【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受害人(扶养人)的伤残程度被评定为9-10级,因已支持其残疾赔偿金,在未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不予支持。

36、受害人(扶养人)的伤残程度被评定为8级(含8级)以上伤残的,在未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可认定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依据对应的比例系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即8级伤残对应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30%,7级为40%,6级为50%,依此类推,1级为100%。

37、【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8、【夫妻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夫、妻一方在未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如夫妻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且又没有其他法定扶养人,夫妻一方靠另一方扶养的,可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39、【六十周岁以上受害人的扶养义务问题】受害人为六十周岁以上且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其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的,在该成年子女尚无其他扶养人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受害人年满(含)七十五周岁的,一般不予支持。

40、【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处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以各被扶养人身份标准分别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当总额累计已超过,且因各被扶养人身份、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出现两种标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41、【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处理】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扶养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十六、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黄中法【2019】82号)

42、被抚养人生活费:该项费用为受害人依法承担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般包括子女(未满18周岁)、父母(60周岁以上,需提供无生活来源证明)。

43、对受害人依法抚养的年龄未满18周岁或者60周岁以上的近亲属,或者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的近亲属,应当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44、抚养年限自抚养人定残日(死亡日)开始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为成年人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5、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并乘以抚养年限和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

以抚养人的身份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适用的赔偿标准。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付标准计算。

46、受害人未构成伤残等级的,原则上不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

47、被抚养人有数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七、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48、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49、受害人死亡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算。

50、被抚养人为胎儿或者未成年人的,抚养期限至18周岁。

51、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52、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上述年赔偿总额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

十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53、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54、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55、计算受害人其他损失,需要确定受害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十九、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56、[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扶养人的赔偿标准,按照1-10级的伤残等级比例计算。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57、成年被扶养人应同时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应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二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58、【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后,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个数×伤残赔偿指数

59、【被扶养人的范围】

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年满十八周岁、不足六十周岁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证明,无劳动能力的证明可以是下列之一:

(1)能够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2)被扶养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3)被扶养人患有严重影响劳动疾病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60、【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身份状况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受害人身份状况一致。

确定受害人属于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见(八)残疾赔偿金第2条的相关内容。

61、【扶养年限】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一般以受害人定残或死亡之时为起算点,扶养年限按照有利于受害人一方的原则取整数。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扶养年限计算5年。

62、【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为受害人父母的,扶养义务人人数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确定。

6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限】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年赔偿总额应为按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之和,与事故责任比例无关,但与伤残赔偿指数有关。即据以判断是否超过上限的年赔偿总额,不应是乘以赔偿义务人事故责任比例之后的数额,但应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上限的,赔偿义务人按照该上限数额支付该年度被扶养人生活费,各被扶养人在该年度中获得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应予调整,调整方法为:

①分别计算出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计算该年度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确定是否需要调整;

②需要调整的,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除以该年度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用该比例数分别乘以第一步中计算出的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结果即为各位被扶养人该年度中实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举例说明:死者李某系农村居民,因2013年8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有被扶养人4人,分别为:

①死者之父,1947年11月15日出生,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5年;

②死者之母,1949年3月23日出生,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6年;

③死者之子,2013年4月21日出生,扶养年限18年;

④死者之女,1999年4月5日出生,扶养年限4年。

第一步 按照2012年度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父:10155元/年÷3=3385元;

母:10155元/年÷3=3385元;

子:10155元/年÷2=5077.5元;

女:10155元/年÷2=5077.5元。

在第1-4年,有4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16925元/年>10155元/年,需调整;

第5-15年,有3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11847.50元/年>10155元/年,需调整;

从第16年开始,有2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8462.50元/年<10155元/年,无需调整。

第二步 调整方式

①第1-4年,被扶养人有父、母、子、女4人,

据此,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在前4年中各自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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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第5-15年这11年中,被扶养人有父、母、子3人,

据此,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在第5-15年中各自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图片

综上,每名被扶养人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

父:2031元/年×4年+2901元/年×11年=40035元/年;

母:2031元/年×4年+2901元/年×11年+3385元/年×1年=43420元/年;

子:3046.50元/年×4年+4353元/年×11年+5077.50元/年×3年=75301.50元/年;

女:3046.50元/年×4年=12186元/年。

合计,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170,942.50元。

二十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64、【被抚养人的判断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是否超过60岁,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抚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的成年近亲属,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对于已经退休且有退休收入的,也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

65、【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做出判断。审判实践中,对于构成伤残的,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如下原则处理: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如有特殊情况,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

66、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应当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你在结婚时与丈夫达成了不收养其与前妻生育的儿子的婚前协议,你与丈夫之子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只要你向受诉法院说明这一情况,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且你们的这一约定不具备法定无效事由,法院不会判决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转自:东方法律检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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