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与林场林地权属争议纠纷一案以案释法案例

村委会与林场林地权属争议纠纷一案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林地权属争议、林业行政处理及复议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凯口村因乡镇行政区域调整需要由原凯口镇龙新村、迎新村、全新村、平新村、凯新村合并而成。

1、平浪林场是在1958年始建的平浪农场的基础上扩建。1958年至1963年称为平浪农场,主要区域为现在的“场部工区”。1963年4月,经贵州省林业厅勘查设计和批准了《贵州省都匀县平浪林场设计任务书》。同年11月,该设计任务书经原都匀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上报中央争取投资续建,续建后又称为“都匀县国营平浪林场”。1963年,该场曾同时挂两块牌子,即“国营平浪农场”和“国营平浪林场”。之后,农场功能逐步弱化,“国营平浪农场”的名称也就不再使用。1967年11月3日,都匀县飞机造林设计组在贵州省林业厅勘查设计和批准的《贵州省都匀平浪林场设计任务书》基础上设计制定了《都匀县凯口播区1968年飞机造林设计方案》,该方案载明林场四周边界线并附图。

2、1980年5月23日,都匀县国营平浪林场出具《验收报告说明书》载明全场经营管理面积113800亩。1982年7月18日至7月29日,在都匀县人民政府的安排下,为解决飞播区林权界线纠纷问题,都匀县林业局组织林业“三定”工作组和凯口公社管委会,对凯口飞播区涉及的4个大队29个生产队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确定四周边界线时,作了适当的让步,共让给原全新、迎新两个大队有林面积600亩左右。同年8月13日,都匀县林业局、凯口公社管委会联合作出《关于凯口飞播林区与凯口公社划定山林权属的联合请示报告》(以下简称“1982年《联合请示报告》”),将上述划定界线呈报都匀县人民政府审批。都匀县人民政府于1982年8月30日作出匀府〔1982〕55号《都匀县人民政府对林业局与平浪、凯口、石龙三公社关于平浪林场管理山林权属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55号《批复》”),同意《关于凯口飞播林区与凯口公社划定山林权属的联合请示报告》。此后,平浪林场即按照都匀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国有山林权属界线进行管理。

村委会与林场林地权属争议纠纷一案以案释法案例

3、1996年,因平浪林场组织在林区采伐火灾林木再次引发周边村组的山林权属纠纷,自1996年来的20多年间,经相关部门多次组织调解,平浪林场也在部分区域界线上多次作出退让,达成了小范围的调解协议。

4、2017年8月16日,因某公司在前述争议林地范围内种植刺梨作业,凯口村原龙新村、迎新村、全新村与平浪林场再次发生权属争议,要求平浪林场退回人民公社时期原属联合大队、全新大队等所属生产队所有的5万余亩土地山林,并要求处理争议土地山林权属问题。2017年9月1日,都匀市山林水事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受理该权属争议后,组织争议双方现场勘查、指界及现场核实证据,于2018年6月27日组织当地乡镇干部、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调解未果。2018年10月10日,都匀市山林水事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作出匀调办〔2018〕08号《关于对平浪镇凯口村委员会与国有平浪林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请示》,呈报都匀市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5、2018年11月29日,都匀市政府作出24号处理决定(以下简称24号《处理决定》),决定:一、1982年8月13日《都匀县林业局、凯口公社管委会关于凯口飞播林区划定山林权属的联合请示报告》第四项载明由第三人代管的原6个生产队寨子周边的原有青山杂木林(约1000亩,含林地、林木)权属归凯口村农民集体所有。二、争议区域内的耕地权属保持不变,即凡已办理权属证书的耕地按原权属证书进行管理收益;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耕地仍由原耕种者继续管理或收益。三、除上述山林土地外争议区域内其余山林(含林地、林木)权属国有,由平浪林场管理管护。凯口村委会不服该处理决定,向黔南州政府申请复议,黔南州政府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51号复议决定,维持都匀市政府作出的24号处理决定。凯口村委会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与处理】

一审驳回平浪镇凯口村村委会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驳回平浪镇凯口村村委会诉讼请求;再审驳回平浪镇凯口村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村委会与林场林地权属争议纠纷一案以案释法案例

【典型意义】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尚未取得林权证或对林权证有争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建设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的文件或设计任务书及其他证明林地权属的材料。本案中,凯口村委会与都匀市国有平浪林场(以下简称平浪林场)就案涉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平浪林场提交的1963年平浪林场设计任务书、1968年飞机造林设计方案、1982年《联合请示报告》及55号《批复》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林地系平浪林场进行造林及管护,1982年原凯口公社管委会和平浪林场就争议地权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原都匀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而凯口村委会提交的1981年山林所有权证存在部分涂改痕迹,无存根进行核实,且所涉面积小于争议林地面积。都匀市政府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和调查情况,本着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原则,作出被诉24号《处理决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来源:贵州省林业局法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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