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七旬老人一生未婚、无子女、亲生手足。离世后留下的大笔遗产,却成了旁系亲戚们争夺的目标,那么他们有权继承吗?
在说这一问题之前,先来了解一下我国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内容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的遗产分配主要有三种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
Part.1
关于继承顺序
《民法典》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顺序的划分,直观的体现就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两类人的继承权争议较大,《民法典》也有规定:第一类是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如果其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也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类是养子女的继承权,养子女虽然是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一般不是其生父母的继承人。如果对生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作为适当分得遗产人继承部分遗产。
Part.2
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其应继承份额。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引产转由她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Part.3
关于分配原则
在遗产的分配过程中,就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所谓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多分遗产;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往往对被继承人的生活和情感上付出较多,他们理应多分些遗产。
这里的“不尽扶养义务”,通常指尚未达到遗弃的程度。即被继承人生前需要继承人扶养,而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
Part.4
特别注意
还有一项需特别注意,独生子女不一定能全部继承父母的房产。
第一,父母亲不愿意把自己的房产和家庭财产交遗留给子女们,而通过遗嘱的方式把房产继承给了其他人(可以是旁系亲属,也可以是一位朋友)。
第二,如果房子是共同持有,或者设置了居住权等特殊情形,子女们也是无法100%继承和使用这套房产的。
第三, 新的规定要求,扩大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等都可以依法继承父母房产,不过有前提条件,继承人是区分为第一、第二、第三次序的,这些远房亲戚想要继承房产,还需要在顺位继承人缺失的情况下,方可有补位的概率。
作者丨张季惟
排版丨豆豆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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