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有哪些?横山法院以案说法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不但危害公共安全,也给他人以及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侵害。那么,酒后驾车会有哪些刑事法律后果呢?下面将为您解读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真实案例。

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有哪些?横山法院以案说法

图源网络

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3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饮酒后抱有侥幸心理驾驶其小型轿车行驶至横山区迎宾路与解放西路十字路口处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拦停,经对刘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为164mg/l00ml。后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标有“刘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2.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一定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予以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酒精浓度为142.24mg/100ml,属醉酒驾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宽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酒后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8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榆林市204省道152Km+500m向北1Km处时,将同向行人李某、文某撞倒,致使李某当场死亡,文某受伤。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某某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文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而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酒后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与朋友在酒吧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载其朋友换场所继续喝酒。喝酒结束后,胡某某开动车辆在城区内行驶,在道路上冲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毛某、王某,王某弹起撞到被害人胡某甲停放在道路右边的小型轿车,致该车受损,毛某、王某当场死亡。胡某某未停车查看,继续驾车行驶碰撞路边的垃圾箱,又撞倒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某及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李某某右侧颞顶骨骨折并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的摩托车被撞失控后撞到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小型越野客车。胡某某继续驾车闯红灯行驶后将车辆冲上道路右侧道牙,碰撞路边建筑垃圾,致车辆轮胎损坏。胡某某继续驾车撞断路灯杆,撞击行道树,车辆撞击道牙弹起的碎石击中被害人安某某停放在路外坝子里的轻型封闭式货车。胡某某所驾车辆因多次撞击而严重损坏被迫停下,当地群众将胡某某从车中救出后带至公安机关。后鉴定胡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2.04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区路段行驶,并有严重超速和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连续撞击行人和公私财物,直至车辆受损被迫停下,其主观上放任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客观上亦已实际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公私财物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且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公私财物受损的严重后果,法院结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现实生活中,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所引发事故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请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驾驶习惯,杜绝酒后驾车,为他人及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横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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