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辆剐蹭后迳行驶离,法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担责!

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轻微剐蹭,当事人认为只是车辆之间的轻微接触,没有造成损失,未与对方驾驶人协商,自行驾车离开。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处以罚款、记分的处罚。当事人认为此乃小题大做,过度执法,处罚不公,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近期北京一中院审结该起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车辆剐蹭后迳行驶离,法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某日,王某驾驶的小汽车与李某驾驶的小汽车在会车时发生剐蹭。王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李某遂驾驶车辆追赶,在路口等红绿灯时,李某下车到王某的车前与王某协商事故处理事宜,但王某再次驾车驶离。此后,李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对王某进行罚款处理、记扣12分。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固定证据,如符合事实清楚等法定条件的,可以先行撤离现场后再协商处理。

本案中

王某所驾驶的车辆与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后,王某并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自行驾车驶离,且在李某追赶上明确告知两车发生剐蹭后,王某仍未下车查看且再次驾车驶离。王某的行为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主张两车倒车镜轻微接触,并未造成损失,在对方没有要求靠边停车、也没有报警的情况下,自己驾车驶离,不属于逃逸。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停车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应当报警处理。在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等有争议、未能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的情况下自行离开的,属于前述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驾驶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未立即停车查看、未报警,自行离开现场;在李某驾车追上后,其仍未下车查看、未报警并再次驾车离开。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并逃离现场的事实清楚,属于前述规定所指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王某有关不构成逃逸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法官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行为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则是量罚幅度的考量因素。交通事故发生后迳行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最高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不构成犯罪,将被追究行政违法责任,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以及记扣分的处罚。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计分管理,公安部于2021年底出台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由此前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一律记扣12分,调整为区分情节轻重,记扣6分、12分,该规定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安全驾驶,不仅关乎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涉道路公共安全。因此,在日常驾驶中,一旦出现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区分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造成了人身伤亡,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处理。如未造成人身伤亡,则应与对方驾驶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等有争议、未能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的,不得自行离开,应当报警处理。

不得自行离开不意味着可以长时间占道处理。出于道路交通安全和不占用有限的道路交通资源的考虑,发生交通事故后,除非出现人身伤亡、车辆重大损坏等不能挪移的情况,驾驶人应当在标记车辆位置、拍照固定证据后,将车辆驶离至安全地带再行协商处理。

供稿:北京一中院行政庭

作者:赵锋、张婷婷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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