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监督权问题(二):河南叶某某案的网络监督乱象

#在头条看见彼此#

如前文所述,网络时代下公民监督显得更为重要,最近河南叶某某案都显示了网络监督力量之强大。

一方面,政府确实需要公民的监督,才能更好的履职,使得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另一方面,公民在行使监督权中,锻炼了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

正如网络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样,网络时代下的公民监督权也呈现出两面,这种借助网络媒介的正义,有着普罗透斯式的脸,一脚踏上参与政治实践、民主监督,另一只脚却走向其对立面—践踏人权、破坏法治。

第一,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侵犯隐私权。隐私权即极为个人的、核心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仅由自身进行支配的一种权利。作为政府官员,因其一言一行都会引起广泛关注,打上了深刻的公共烙印,其私人生活与公共利益有许多重合的地方,这一重合部分正是引发冲突的根源。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群体存在,尤其是在官民矛盾冲突不断的当下,国家工作人员成为被网民口诛笔伐的对象,成为众矢之的。最近的内蒙古呼和浩特的李少莉就引发关注。国家工作人员保守隐私的程度大大降低,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会引发舆论。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身份,其一言一行代表着国家,代表着行政机关,在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公民行使监督权,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正当合法的。但国家工作人员又有着多重身份,首先是作为公民存在,其次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时间之余,公民行使监督权难免干涉到其个人生活,侵犯其隐私权。

一般认为,公务员应在遵纪守法、道德行为方面承担比一般公民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因为他们的职责,或者说他们从职务中获得的利益有关,这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但是公民行使监督权不能就此就剥夺他们的隐私权。

第二,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造成舆论审判,干预司法,破坏正常的法治程序。在众多网络公共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作为网民的公民正在形成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在传播、造势、引导中掺杂了许多人的主观偏见、个人情绪,许多人被裹挟其中,最后误导舆论。无论是几年前药家鑫案中网民的口诛笔伐,还是最近河南省叶某某案,真相在网民的口耳相传中不断变异,原本是通过网络媒介追寻事实真相、监督审判,最后变成一群网民的各怀心思的狂欢,变成贫富对抗、官民对抗,进而形成舆论审判,追寻真相被舆论狂欢所覆盖。

第三,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不断挑战政府的治理能力。网络监督的发展,是伴随着公民群体的崛起,伴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而来的,借助网络这个平台,国家行为受到监督,也给国家治理能力提出挑战。每一起网络监督中,都是通过个别网友曝光,有网友出于主观偏见,个人好恶,甚至个人利益,进而传播开来,激化政府与公民、官员与群众的对立关系,扩大事态,进而破坏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在大量公共事件中,充斥着许多不实言论。由于公民获取信息存在不对称的问题,导致矛盾不断扩大,原本只是局部个别问题,不断演化成为公共事件。

笔者认为这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网络特性使然——媒介虚拟性、传播快捷性,相比诉讼、信访等维权、监督途径,网络监督更为经济和便利。

在网上有这样一句话,即上诉不行就上访,上访不行就上网。其中涉及的问题很多,但亦不难看出公民在维权中面临的窘境和无奈,相比程序繁琐而且常常空转的诉讼程序,经常石沉大海的信访,上网,这一维权,亦监督方式,一石激起千层浪,最容易引发关注。

互联网的虚拟性,这意味着责任的模糊性。网民在传播过程中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充分了解。作为网民的公民在发表意见的时候,顾及不到其需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会选择最容易的网络曝光方式。

其次,网络主体广泛,网民众多,容易形成一股合力。在网络信息不断更新传播的过程中,汇成民意,这种民意往往带有有暴力化、情绪化、偏激化、片面化的色彩,但在网络平台中最容易形成这种力量,从而演变成不可小觑的公意。

第三,惩罚规范机制不健全。对传谣造谣的打击力度不够,致使网上各种虚假消息满天飞,使得真实可靠的信息无法传播,导致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网上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是非不清。

如果将网络视为一汪水,那么每一条与监督有关的消息,都是一颗石子,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公民的传播中不断扩大影响。同样,网络监督中的这些问题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下到官员自身的隐私权,上到政府的治理水平,都在公民监督中受到冲击。

下文继续谈谈如何完善这种网络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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