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问」对“谁主张,谁举证”的三大狭隘理解及其危害

问:对“谁主张,谁举证”的三大狭隘理解及其危害是什么?

答:“谁主张,谁举证”源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很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也包含类似的规定。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第四十一条举证规定,“(一)当事人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主张、辩论及抗辩要点提供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2015)》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证据提交规定,“(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一种举证责任的通俗化说法,便于非法律人士理解,但其含义因此也被狭隘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质证时不先说明是否认可证明内容,而只是挑剔对方证据的问题。

2. 谁“先”主张,谁就“一直”举证,以为己方否定、反驳对方的主张就无须举证。

3. 自己有举证能力却要求对方举证。

上述狭隘理解导致当事人、代理人不认真研究、准备案件,只想着通过挑错打掉对方证据来胜诉。一旦败诉,就认为是裁判者不公正;殊不知,是自己误解了“谁主张,谁举证”的通俗说法。

作者:邓永泉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每日一问」对“谁主张,谁举证”的三大狭隘理解及其危害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5-02
下一篇 2023-05-0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