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
(一)保险法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位求偿权的期限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二、交通事故中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一)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实务中在审理保险侵权类代位求偿权案件纠纷时,保险人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才能提起。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要有有效的保险合同;二是保险事故真实发生;三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害;四是本次保险事故系因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行为所致;五是保险人已经履行理赔义务。
(二)代位求偿案件中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向侵权第三人的赔偿主张金额不能超过其所赔偿的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为经济补偿性合同,保险人所赔付的金额必须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作为被保险人不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取得超过其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赔偿。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为法定请求权
只要符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保险人一完成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义务,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不需要审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也可以说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只能在给付保险金后才能取得。
三、选择代位求偿权的优势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对方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存在对方是非机动车辆,或者对方车辆没有保险,或者对方保险额度不够,或者对方根本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形,被保险人除了可以选择侵权案由向对方维护权利之外,还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因为与自然人相比,保险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选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是个省时省力的选择。
四、选择代位求偿权时应提供的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保险人尽心审核后,会通过保险行业系统进行代位追偿。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提供事故证明,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协议书等能证明交通事故的资料;二是事故车辆信息情况,尤其是对方车辆信息、驾驶员身份信息,可以在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一并获取;三是车辆损失情况证明,如修车发票、更换配件明细等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四是代位求偿申请书,保险人一般会要求被保险人写一个代位求偿的申请书;五是债权转让书,保险人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份机动车索赔权益转让书,将对第三方的追索权转让给保险人;六是保险人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七是其他资料,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的理赔管控流程,具体以保险人的要求为准。
五、律师提示
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对方不赔,可以运用法律赋予你的合法权利,向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这样可以用最小的时间和精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胡文磊,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号及微信:18661701069。专注于民商经济合同服务、侵权类纠纷、公司事务和刑事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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