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实是个大口袋!

[开场白]

最近两三年,大家有没有感受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知名度最高、适用范围最广的制度。只要做过刑事辩护的,基本上都接触过、使用过这个制度。你的感觉怎么样,合理不合理、好用不好用?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统计,2020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2022年底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超过90%。这么高的适用率,已经可以跟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媲美了。

官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评价极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因此,当前官方的定位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官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寄予厚望、评价极高。但是,最近我却听到越来越多律师抱怨、批评这个制度。因此,我就答应了小编的要求,也讲一讲这个制度。

鉴于很多人已经讲过这个话题,甚至胡云腾大法官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过专题讲座,我就不再详细介绍这个制度,而是就有争议的十个问题,谈谈我的个人看法。因为我已经下海创业了,所以说话比较自由、比较随性,也敢于提出批评、建议。如果有不准确、不正确的地方,请朋友们多包容、多指导。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最早出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当时的提法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什么说“完善”,就是说刑事诉讼中已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雏形或者碎片,需要将碎片连接起来,将雏形发展完善起来。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全面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前世今生,详细说清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完善过程。我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谈其中的几个阶段:

1.“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阶段

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对罪行较轻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简易审理,开启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实践。

2003年3月13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最大亮点,就是把普通程序进一步分为简化审理程序和普通审理程序,从而使刑事诉讼程序变成了三个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比较相似了。

2.宽严相济与量刑规范化阶段

2006年中央正式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后,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密切相关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从基层法院的自发改革上升到由最高司法机关牵头改革。

200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由厦门中院、深圳中院以及海淀法院、浦东法院等7个基层法院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2010年9月13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还单独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这些文件聚焦的正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关键内容即量刑程序和量刑建议,主要内容是尝试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并且要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3.“坦白从轻”与“刑事和解”阶段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作为“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坦白从宽”便从过去的政策宣示明确为一项刑罚制度。这一规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实体法基础。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个程序的适用条件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甚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当事人和解程序几乎齐备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所有元素。

4.刑事速裁程序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后,司法改革的力度空前加大,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挺进到简易程序领域,即在简易程序中再简化出一个速裁程序。为什么要搞速裁程序,最直接的动因就是劳教制度取消了,要对劳教案件进行分流,原来适用劳教的一些违法案件,要升格作为犯罪处理。当时预判,轻微刑事案件会大量增加,为了快速消化这批案件,有必要参照决定劳教的快速高速程序,设置一个速裁程序。最初考虑,对于本该适用于劳教,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无须开庭审理,法官书面审查后即可作出判决,且一审终审,被告人不得上诉。但内部经过几次讨论,认为毕竟是要定罪判刑,也不能过于简化。所以才形成了后来大家看到的试点方案,即2014年8月22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比较严格:一是适用的罪名仅限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二是案件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要求;三是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四是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五是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等等。

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进一步进行了“快慢分道”,是走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尝试。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阶段

总结前面的改革经验和成果,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通过了“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把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提高到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且不再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进行限制,还首次写上了“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内容。

为落实该《试点方案》,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授权“两高”在前述18个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并将速裁程序纳入其中,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由党的决策转化为国家立法的重要部署。

2016年11月26日,“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进入到为期两年多的试点工作阶段。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经过试点实践证明科学有效的做法转化为相关法律规定,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规定,明确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至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刑事诉讼法中影响全局的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制度。

小结

综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发展过程,可见它是在长期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从政策宣示到法律规定,从实体法从轻到程序法从简,经过了几十年的历程,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司法改革之路,来之不易。而我最直观的感觉,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实是个大口袋。它里面装了什么东西呢?我粗略算了算起码有7个,分别是: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量刑规范化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宽严相济政策、坦白从宽政策。有些不一定完全装进去,但起码装进去了大部分。可以说,进入21世纪以来,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所进行的各种改革,包括程序和实体方面的改革,基本上都装进了这个大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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