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这些行为,为何新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8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将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将治安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机制和做法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这是自2012年以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又一次修订。

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呼声一直就有。早在2017年1月,公安部曾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但因征求意见稿争议较大,出于审慎的态度,国务院暂缓了修订草案的批准工作。直至2023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才原则通过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增列多项新类型的处罚行为。包括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以抢夺方向盘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违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等。不难看出,这些都是近些年网络上的热点话题,都曾引发热议甚至争议,也和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的发展,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与之相应的,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也有所变化,此时法律也应当因时而为、因人而为,这是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的根本原因。

例如,2013年,国家发改委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无人机的应用领域从最初的军事领域向民用领域延伸,“飞行热”“航拍热”成为一种新现象。然而,无人机随意飞行不仅时常给个人带来伤害,更有干扰民航飞机正常飞行、泄露国防机密等风险。诚如网民所言,“一些无师自通的无人机爱好者,就像马路杀手。”

此外,相关法律新变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本次修改也有影响。例如,此次修订草案新增的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以抢夺方向盘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高空抛物、违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等处罚行为,近年来都已经通过修正案的形式,成为刑法规制的新型犯罪行为。

既然这些行为已经是犯罪行为,那么也应该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新增这些违法行为,符合法秩序统一原理的要求,解决了这些行为“要么不处罚,处罚就是犯罪”的怪异现象,使刑事处罚之前有一个明确的治安处罚的过渡。

不然,有的行为可能一旦实施就要接受刑事处罚,这不符合法律责任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原理,明显是刑治而非法治。而且,如此修改还有利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间的衔接,以便于对这些行为进行分类处理,这不仅对刑罚的过度化有一定程度的矫正,对相关犯罪的预防还起着重要作用。

再如,修订草案拟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吸收借鉴了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认错认罚从宽,避免机械的“罚款主义”。这意味着,以后对轻微治安违法行为,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不能够绿灯亮时行人没走在白线上面(走偏了)就要罚款处理,不能缺乏教育为先的理念。

某种意义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认为是刑法出罪的重要通道,或者说大多数常见犯罪,都是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性质,需要升格为刑事处罚。所以正确处理刑法修正与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非常重要。公安机关在刑事处罚前,必须思考是不是以治安管理处罚就足够了。从目前实践来看,这种必要的思考,还要持续深入。(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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