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保护女性权益

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保护女性权益

第一篇 劳动合同基本知识

10.为什么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职场案例:

李素荣于2011年8月被某咨询有限公司招聘为前台行政兼客户销售,2012年3月李素荣发现自己怀孕已有4个多月。但在正常工作不到一个月时,李素荣接到了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询问解除合同理由,单位说系因你怀孕影响工作。李素荣气愤不已,遂于2012年4月3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妇女生育是法律赋予妇女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因妇女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解除在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经常出现。但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7条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由此可见,产假假期长短与是否难产、是否多胞胎直接挂钩。另外需要强调一点,怀孕后流产的女职工,也依法享受一定天数的产假。《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得是怀孕、休产假、哺乳。用人单位还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协议的除外。”上述诸多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李素荣怀孕5个多月时仅以怀孕为由辞退李素荣的行为是违法的,故劳动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请劳动者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女职工正处于三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将双方的劳动合同予以顺延。《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的同时,也明确了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在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5条之规定,在劳动合同须顺延的情形下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处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并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补发劳动合同被解除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如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在三期内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具体有以下几点。一是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和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与三期内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女职工处于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时方可终止。三是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或者安排其他其能够适应的工作。五是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六是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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