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雨春风”法律服务月优秀案例⑤

“把方便留给群众和企业,把麻烦留给自己”,这是金华今年“法雨春风”的主题,围绕这个主题,全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第一时间行动,进村入企,扎实开展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治体检、司法鉴定、公证等专项行动,宣传民法典、《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法治化营商环境,还得到了社会各界法律工作者的支持。从今天起,金华市普法办公室将在浙江新闻客户端上,对2020年至今的法律服务优秀案例进行展播。

案例一

兰溪“移动微法院”

审理民间借贷案

“法雨春风”法律服务月优秀案例⑤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2日上午,兰溪市人民法院通过移动微法庭模式开启庭审,此次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疫情影响,兰溪市人民法院全力做好审判服务工作部署,在与原告代理人沟通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借助互联网优势,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安排视频开庭。当事人在足不出户情况下参与庭审。

不到一小时,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结束。原告代理人律师表示,这是他职业生涯中首次通过移动网络参与庭审,开庭效果与正常开庭效果一致,包括法院告知的相关诉讼义务、流程,与实际庭审过程一致。唯一的区别就是:原告、被告等可以不在一个地方,代理人在台州,法院在兰溪,通过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庭审,创新了庭审的新模式。在疫情防控期间,兰溪市人民法院针对20余起民间借贷纠纷,通过移动微法庭模式开启庭审,院方在保证司法服务的同时也保证了开庭的安全,确保了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两不误。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是兰溪市人民法庭应用“移动微法院”诉讼平台办理案件的一个缩影。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办案距离不再是审理案件的“绊脚石”。此次做法践行了司法便民的办案理念,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坚持向科技要效率,以创新激活力,持续推动审判工作创新发展。

案例二

某口腔医疗诊所

未开展预检分诊案

“法雨春风”法律服务月优秀案例⑤

2020年11月14日,武义县卫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武义县壶山街道三角店村的武义某群口腔医疗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未设置预检分诊台,未开展预检分诊工作。经询问当事人对其未开展预检分诊的事实供认不讳。

卫生执法人员立即告知当事人开展预检分诊工作的重要性,并要求当事人在诊所门口设置预检分诊台,预检分诊台上放置预检分诊登记表,体温枪、口罩、手消液等物品;要求当事人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就诊人员就诊前,要对其测体温,查看绿码,询问接触史、流行性病学史等情况并予以登记,并要求其佩戴口罩,如有发热的患者,让其去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做好发热患者相关信息登记。

该诊所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展预检分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口腔诊所未开展预检分诊工作的行为,尤其是在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于法于理都难容。卫生执法人员于情有理地告知当事人开展预检分诊工作的重要性,要于法有据地要求当事人贯彻落实预检分诊制度。预检分诊是截留发热病人和各种传染病的前沿,在防止传染病扩散蔓延、减少交叉感染和医院感染控制中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例三

疫情防控

律师助企复工复产

2020年2月12日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接到金磐开发区企业浙江海帝克机床有限公司求助,有新设备在企业正常复工复产后急需投产和销售,现磐安县人民政府已经初步批准企业复工复产,需要马上进行专利布局、专利检索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服务。金华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金华市律师协会婺城分会知产委主任、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延军律师、专利代理人与本所吴佩实习律师、专利代理人于当天下午深入企业,了解企业设备运行情况和技术创新问题,并与该企业的朱董事长、企业总工和知识产权部负责人进行技术分析和专利布局交流,通过多次深入企业生产车间和查阅上千份专利文献资料,初步完成现有技术检索和专利申请布局,为目前将申请专利的设备提出多个改进或替代技术方案,弥补目前存在的技术漏洞,完善企业技术改进空间。海帝克机床公司的朱董事长和胡总工对我们及时上门为企业尽快解决知识产权问题表示很满意,现该公司的技术改进和技术图纸改进正在进一步完善之中,已按照律师对该设备专利布局的建议着手申请专利。

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中小企业无法正常复工,有些即便复工而面临员工短缺问题无法正常复产,在疫情防控紧要关头企业如何复工复产,开展自救,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将会是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海帝克公司在企业员工没全部到位无法全面复产的情况下,求助专业律师先期做好新设备生产前的专利布局和专利申请,为企业全面复产做好充分准备。产品生产销售,知识产权先行,这是业界普遍的共识,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中小企业无法全面复工复产时,如何有效开展自救止损,海帝克公司将疫情防控期间当做是企业技术研发过程的正常耗时,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做好准备,这样的做法值得我们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借鉴。

案例四

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化解企业经营风险

原告杨某于2019年5月7日向被告金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某小区商品房,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同时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被告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内取得不动产权证。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到被告处办理交房手续。按该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4月7日前办好房屋产权证,但受疫情影响,被告于2020年5月14日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原告认为被告合同约定时间已逾期办证,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405元(按合同约定以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0年3月30日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逾期办理是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导致的,逾期办理的违约行为不在于被告,故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虽然是一个业主起诉房产公司,但涉及到小区其他业主及房产公司的合法权益问题,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影响。本所温小敏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查看了案卷相关材料,了解了相关事实,搜集相关证据,被告不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对具体理由简述如下:

一、被告已按约、及时将办理产权证相关资料交到相关办证部门,已充分尽到自身义务。

被告按约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及时将相关办理房产的初始登记材料交到金华市不动产办证中心,金华市不动产办证中心于2020年3月10日办理好房屋初始登记。而后被告又及时将转移登记材料交到办证部门,于2020年5月14日办理好房屋产权证,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充分尽到自身义务。

二、涉案房屋产权证逾期取得系因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由于2020年年初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相关管理部门、办证部门以及企业复工复产延迟,房屋相关产权证件无法及时办理,导致了房屋相关产权证延迟取得,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4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该条没有直接规定逾期办证的处理情况,但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对本次疫情影响的处理精神是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相关纠纷受本次疫情影响,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值班编辑:沈超

值班主编:徐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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